每个成员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其国家报表,该报表将与该国参与的各种国际人权条约、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该国在人权方面的任何自愿承诺进行对照衡量。
普遍定期审议的目的在於确保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评估各国国内人权状况时,平等对待每个国家。
普遍定期审议程序每4年半进行一次,意在对核查国的人权状况发起全国对话。新西兰第一次审议完成於2009年。
普遍定期审议程序的终极目标,是通过与国际社会进行建设性和有意义的对话,改进联合国各成员国的人权状况。
普遍定期审议为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非政府组织及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供了对核查国的人权状况提出问题的重要机会。这也是各国在人权问题上分享看法和最佳范例的时机。普遍定期审议给予各国政府审视各自人权状况并获得公众反馈的机会,并令核查国有机会对自上次审议以来取得的进步及仍面临的挑战作出报告。(内容来源於新西兰外交贸易部)
政府普遍定期审议草案民意咨询现已结束,总结报告将被呈交政府并由政府决定提交的最终报告的内容。
本文作者在普遍定期审议草案公开咨询结束前作了书面短评
作者对新西兰在部分领域所作出的大量工作和巨大进步表示称赞,但同时也提出,在重要的国际契约方面,新西兰还有许多要做的,如在以下契约方面:
(i)保护所有外来工作者及其家人的权利(ICRMW)
(ii)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iii)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
(iv)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v)权利法案、隐私法及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一般人权条例
新西兰政府在当前报告中的优先重点是:
1.通过继续支持毛利族实现其潜力及继续努力对怀唐伊条约中存在的历史争议达成公平、正义并持久的解决方案,来加强政府和毛利族之前的合作关系;
2.进一步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3.减少家庭暴力及家暴对妇女儿童的影响;
4.继续贯彻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包括加入任择议定书和新西兰伤残策略);
5.推进违宪审查程序;及
6.确保坎特伯雷地震带来的人权影响在对重建做出的决定中得到缓和及负责。
在书面评论中作者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1.怀唐伊条约应被修改,以解决历史纠纷并给予该条约真正的意义。
2.作者对新西兰令其人民及多元化的文化蓬勃发展给予赞扬,同时文章批评了新西兰不认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一事。
3.新西兰的多元文化构成及移民每年带来的20亿元贡献,令对这些权利的认可更加必要。
4.联合国建议中关於平等和非歧视项目(建议中25-38)与这些权利互相交织。因此,任何立法和政策改变都不应仅限於毛利族的福利,而应该涵盖更广泛和多元的族裔社区。
5.另一个真正重要的问题是人权法案、隐私法及公民及政治权利法。新西兰回避了对这些权利法案的确立,导致大量立法在最近刚刚通过,尽管有人权法案NZBORA第7章的约束,国会还是在略微的人数优势下以国家安全及急迫性为由忽略了这些权利。
6.由新西兰为巩固其地位而掀起的国会至上之争是完全不妥当的。对这些权利的确立并不会影响国会的至上地位,原因是国会总是可以凭三分之二的票数对任何已确立的法律进行改写和立法。
我们期待政府批准最终报告并将之呈交联合国。
本文由George Bogi a tto www.Aucklandcitylawyers.co.nz律师事务所的律师Gurbrinder Aulakh 撰写。作者同时也是奥克兰地区移民服务部主席,并任其他社区组织的董事会职位,但本文不代表这些组织、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个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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