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信访排名”制度随之而来。在县级及以下的基层政府,排名表的先後成为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此後,这一指标又逐步异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陞迁直接挂钩。於是,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拦访、截访活动,各地“驻京办”重任在肩,黑保安和安元鼎式的黑监狱经地方行政“授权”公然对无辜访民暴力执法,各地对访民多发殴打、关押、劳教、关精神病病院等恶性事件。
问题出在哪里呢?修订“信访条例”之前的2003、2004这两年,中国迎来了信访洪峰。国家信访部门在分析形势後认为,信访部门权力有限是造成信访洪峰的一个主要原因。按照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对信访机构的职责定位是“转达和转办”,即外界比喻的“秘书”或者“邮局”,信访机构没有被赋予更有价值的实际权力。基於此分析,国家信访局开出的药方是:信访机构扩权和加强对信访人管理。
其时就有“事前诸葛”。就信访课题刚完成了大规模调查研究的於建嵘研究员表示强烈反对,他致信国务院信访局慎重考虑“加强部门利益主导之下的信访改革”,并恳请暂缓他所看到的信访条例草案的通过。遗憾的是,信访排名制实际上“怂恿”与默许了“对上访人的打击迫害”。这里我们看到:“部门利益主导”的改革与变化,强势而轻启祸端;不以国民权利为先、为重而制定的政策法规,不管其理论根据如何充分、美观,最终都不过折腾一场。
我们可清晰地看到2008北京奥运与各地“大截访”的关联脉络,2008发生以及後来曝出的诸多恶性事件,至今还困扰着社会。那年,“严防发生规模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防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外事件”,成为各地政府最重要的工作目标,对访民的迫害理由,也更加“名正言顺”。
将“信访排名”之恶推向极端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权力对“外观形象”特别过敏的老毛病。在内部文本中,有个词语叫“特别防护期”,意思是在政治节日、重要会议、盛大活动前後“强化维稳”。此时,对访民等所有“不稳定国民”的侵权举动,方达登峰造极之地步。各种老毛病规定出了了“运动式行政”,不断破坏着法治秩序的可怜进程,也规定了特色信访的畸形发展和访民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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