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检方2日约谈包括艺人小S老公许雅钧与公公许庆祥,及徐洵平、姜丽芬夫妇等基因国际股东到案。3日清晨,检方以涉嫌《证券交易法》内线交易罪,谕令许雅钧以台币200万元交保、小S公公许庆祥台币300万元交保,董事长徐洵平500万元交保、徐妻姜丽芬200万元交保、基因公司财务长黄筱玲20万元交保,并限制5名被告均出境、出海。许雅钧则於清晨4时办完相关手续後,同父亲许庆祥离开台北地检署。据了解,检方不排除传小S作证,追究“胖达人”代言责任。
小S的老公许雅钧有参与投资“胖达人”,小S更是“胖达人”的形象代言人,去年9月台中公益店开幕影片中,小S却公开宣称,胖达人面包“主打天然酵粉,口感非常好吃,但吃了完全不影响身材而且非常健康”。由於胖达人标榜自家酵母是天然配方,办案人员却发现胖达人另进口非自家生产的酵母,其中还含有乳化剂及加速发酵的干酵母粉,与小S宣称不符,此部分小S是否涉广告不实,或有涉诈欺嫌疑。
事件爆出後,“胖达人”代言人小S顿时成为箭靶。8月26日,小S在电视台录像时当面向大众致歉,她表示自己也是“胖达人”的忠实消费者,“没想到发生这种事,我们有义务出来道歉”。小S表示,老公只是投资者,当初自己也是因为相信“胖达人”标榜天然才愿意为其“站台”,至於投资细节部分,小S说,自己并不清楚,都是老公在处理。不过,作为投资人之一的小S老公许雅钧,事情爆发以来,始终没有露脸。根据台湾检方掌握的资料,“胖达人”假天然真香精一事,许雅钧可能从头到尾都知情。
其实,在大陆也有明星涉嫌过内幕交易。台湾的“严打”有什麽招数值得效仿呢?
抓“大鱼”
名人无特权,该查就查
据报道,“胖达人事件”引发社会大众关注,日前检警调查,胖达人母公司“基因国际”股东名单,许雅钧和许庆祥也在大股东名单内,徐洵平被外界质疑是在许家父子的促成下,与帝宝帮联手入主基因国际,许家父子成了炒股案的主角。
检调查出,生技达人今年年中营业损益及税前损益与前期相较,营运明显不佳,出任基因国际董事长的徐洵平与监察人姜丽芬、财务长黄筱玲以及持股者许雅钧、许庆祥等人,在知悉这项利空的重大消息後,趁重大消息未公布前,在股票高点每张100多元时,大量出脱持股,总计卖出近1500张股票,规避损失逾新台币6000万元。
另外,律师郭运广指出,“胖达人”案件争议所涉及的罪嫌,除了不实广告所可能触犯的“诈欺罪嫌”外,还包括违反《证券交易法》操纵股价和内线交易等罪;就违反《证券交易法》部份,依该法第171条规定,最重将可能面临有期徒刑10年的重刑,如有涉犯不同犯罪事实而采一罪一罚计算的话,相关罪刑恐怕会超过10年。
其实,不光是许雅钧,陈水扁的女婿赵建铭也因为内幕交易而被调查、判刑。案发时是2006年,彼时,陈水扁还在“总统”任上。可见,即使是“驸马爷”也不留情面。和全球的许多股票市场一样,台湾股市也曾经备受内幕交易的困扰。後来,台湾有关部门打击了一批的大案。
大陆案例:其实,台湾的这起牵扯到演艺圈的内幕交易事件很容易就让人联想到大陆的一起明星牵连内幕交易的报道。几年前,有媒体调查发现,2006年,一个叫“陈好”的人以低於1.4元/股的价格,大胆买入了100多万股一支叫ST黑龙的股票。在她开始购买之後,该股票还在下跌。可是“陈好”并不担心,反而疯狂抢购,增持到280多万股。不日,该股票停牌。2009年,ST黑龙复牌,“陈好”第一时间抛售,三年的等待换来十倍的回报,获利2700万元。媒体调查推测,此“陈好”极有可能是着名影星陈好。而另一个靠着差不多办法获取了大量财富的“张羽”则被指是同名的央视男主持。该事件轰动一时,由於个中蹊跷太多,人们纷纷怀疑这里面是否有内幕交易存在。可惜最终无声无息。今年5月,因为国家能源局刘铁男被举报落马,牵出“裙带商人”倪日涛。“陈好”“张羽”大举买入ST黑龙之日,正是倪日涛旗下公司中竹控股介入重组ST黑龙的敏感时期。因此,该事件再次被提及,但是依然没有任何的调查结果。
解析:
这样备受关注的大事件,几年来监管者一直悄无声息。人们经常诟病的就是对有代表性的要案、大案查处得少,受到查处的多是一些小鱼小虾。
抢时间
维护中小股民利益为先
某种程度上,许雅钧被查内幕交易是个意外。一切都与一家叫作“胖达人”的面包品牌有关。这个面包品牌标榜纯天然,结果被查出来使用的是人工香精。面包品牌有许雅钧的投资,小S也多次为老公的“纯天然生意”站台。结果被捅破虚假宣传後,小S不得不公开鞠躬道歉。而台北检方也跟进调查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是这次调查的“副产品”。查处的速度相当快。大陆案例:要做到查处的雷厉风行,其实很难。2009年4月,经过证监会调查认定,在2007年3月,时任陕西煤化集团总经理高仰才本人及其亲属的账户在其主导的“陕煤集团借壳ST建机”公告前後买卖ST建机股票,半个月内累计参与资金240万元。调查结果出来後,高仰才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而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可一年多後,记者发现,这位老总却依然身居高位且“安然无恙”。究其原因,尽管相关部委一直在督办,可是案件在当地进展缓慢,地方保护成为推进的尴尬所在。
解析:这样一个案子绝非孤例。两个月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实事求是地指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人情世故、不坚持原则等问题。他指出,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由此可知,要改变这样的现状的确不容易,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协作,也需要地方的配合。而在许多大案要案中都大展身手的台北地方检察署其独立性显而易见,加上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良好合作,办事效率高就一点不奇怪了。学习其独立性和效率尽管很难,却很必要。因为内幕交易关系到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说白了,有内幕的人落进口袋的还是广大得不到内幕的中小股民的钱。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的比喻就是“小偷从菜市场偷一颗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早一天查处不法行为,也就早一天维护他们的利益。
该罚就罚
该追究刑责就得追究
根据台湾的相关“证券法规”,内线交易罪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犯罪所得金额超过1亿元,可加重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25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罚金。而许雅钧就面临着最低7年的有期徒刑。而有关律师认为,这次许雅钧很难逃过重罚了。究其原因,除了涉及金额巨大外,同案的徐洵平被爆出已经认罪以换取减刑。而如果他转作“污点证人”的话,许雅钧们势必就很难逃脱“入狱”的命运了。
大陆案例:在全世界,加重“内幕交易罪”的判罚、提高刑期是个大趋势。因此,有人觉得中国大陆的刑罚还是过低。不过,这不是最重要的,真正让人诟病的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内幕交易者数量极其少。以最近一段时间轰动的光大“乌龙指”为例,该事件被证监会裁定为内幕交易。四位责任人被处以行政处罚。可问题是既然该案被认定为是内幕交易,涉及的数额和影响都巨大,不移送相关法律机关实在有点说不过去。对此,有分析认为,中国大陆证监部门的调查和执法权力相对别的国家和地区来讲非常不足,而内幕交易一般都是口口相传,比较隐秘,查处的难度就更大了。更为重要的是,有内部人士说,“在内幕交易犯罪案上,稽查部门需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提供完整的直接证据链才能移交司法,调查取证始终是证券稽查面临的最大挑战。”
解析:其实,通过许雅钧案可以看到台湾的金融监管者和检方的密切合作。原来,台湾的检察官从2006年开始常驻“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协助办案,原因就是以前相关案件定罪率低。而进驻之後,金融专业和司法专业可以充分地合作。越是介入地早,就越能够有效、完整的搜证,以避免相关证据被毁灭、篡改或者散失,而无法有效地追究刑责。还是回到许雅钧案,其实检方早有介入。“金管会”在去年12月注意到涉案公司股价异常。但是证据不明显,在和驻会检察官讨论後决定暂且不查,不过密切观察。而该机构前前後後在两年内发了21次公告,提醒股民注意该公司股价有异常。另外,“污点证人”制度也被认为是节约成本、提高打击力度的好办法。
由此可见,增强和司法部门的前期合作,其实有助於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免得其变为一纸空文,毫无震慑力。
挺索赔
中小股民不会求索无门
除了牢狱之灾、巨额罚金这样的刑事责任外,民事责任也是跑不了的。而如果内幕交易属实的话,许雅钧可能面临着大量股民集体索赔。前车之鉴挺多。2005年,当时台湾最大的光盘生产商之一的讯碟公司董事长吕学仁夫妇等人涉及内幕交易导致股民损失。在被判刑责之余,他们也被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判决须赔偿2065位投资人,超过3.7亿新台币的赔偿。如此高的赔偿金额,是因为“吕学仁等人涉案情节重大,依告诉人请求,将赔偿责任额提高三倍。”从中也可以看到,不仅他们需要赔付的金额巨大、需要赔偿的人也特别多。原来,在台湾,2002年颁布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在2003年正式实施的同时,设立专职证券投资人保护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负责对财务报告不实、公开说明书不实、操纵股价、内线交易等证券不法案件进行处理。而这个中心可以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代表股民进行集体诉讼。换而言之,许雅钧等人如果被坐实了存在内线交易的行为,那麽,几乎逃脱不了向大量的股民赔钱。
大陆案例:在前不久的“光大乌龙指”事件中,股民维权很尴尬。提起民事诉讼的股民唉声叹气。原来,有关法院对管辖权问题很伤脑筋。比如,首例广州股民诉光大证券未获受理,被拒的理由是番禺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此类案件需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再比如,上海首例股民向光大证券索赔案,静安区法院表示该案件较为复杂,就此案如何受理、审理,法院系统内部正进行沟通研究,需要一点时间。这对於中国股民来说是个常态了。
解析:究其根本,在证券法中仅仅只有一句“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是没有具体细则等於空话。而在民事赔偿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散户人数众多,如果不能集体派个代表去进行诉讼的话,个人在诉讼成本上根本就耗不起,往往就放弃维权。台湾的经验就很值得借鉴,投资者保护中心这样法律框架下设立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代表股民维权,只收取最低的成本,对相关的法律非常熟稔、专业。如果有这样一个机构存在,想必大陆股民也不会为对光大维权而发愁了。
曾经有人把从事内幕交易的人比作小偷,认为他们偷了广大中小股民的钱。也有人把他们比作强盗,因为能获得内幕的都是如同小S老公这样的人,本就有财富或者权力,这就是向穷人抢劫。而怎麽严打法,其实可借鉴的经验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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