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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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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1版:寰宇新闻
冀中星一审被判6年法院公布作案过程称系故意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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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上次庭审不同,这次冀中星剃了光头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於是否上诉,冀中星表示还需再考虑。
  今年7月20日18时许,冀中星因对自己在东莞被打伤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携带爆炸物到首都机场并引发爆炸,致其本人左手截肢,一民警轻微伤。

  喊“有炸弹”
  量刑时获酌情考虑

  法院审理认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後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鉴於冀中星归案後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於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
  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
  法院认定的依据为:一是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携带爆炸装置乘坐长途汽车抵达北京後,为规避安检,隐藏爆炸装置,後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可见其对赶赴机场实施爆炸是有计划、有预谋的。从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後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先是在现场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後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
  二是在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被告人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装置,爆炸的危险性和紧迫性丝毫没有消减,随後爆炸装置即引爆,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
  法院认为,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人冀中星作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爆炸结果的发生,即便其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也是对爆炸结果的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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