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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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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1版:寰宇新闻
房姐龚爱爱一审获刑3年法院:44套房产未发现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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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2006年8、9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本局民警张新堂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爱爱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後把该户口迁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2009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後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并进行了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该户籍信息於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何生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何生发指使张新堂(另案处理)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张又通过他人找到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维嘉滩派出所为龚爱爱办理了假户籍,後将该假户籍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并办理了与其原来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的居民身份证。
  该户籍信息已於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发现重户後注销,但龚爱爱的身份证未被收回,後龚爱爱又用该身份办理了一处房产的产权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被告人龚爱爱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於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後,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对於龚爱爱是否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靖边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龚爱爱先後在北京购买44套房产,总价值3.9亿元,其中1.59亿元系银行按揭贷款。资金主要来自,龚爱爱煤炭经营,房屋租赁以及工资,未发现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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