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媒体从一开始,就把问责的主要矛头指向了各级政府,一时间大有千夫所指、兴师问罪之意,甚至对仅有六名官员受到处分也大为不满,恨不能所有高官一起下台方解心头之恨。而对袁厉害的责任则出奇的宽容,要麽避口不谈,要麽乾脆打出“普世价值和普世道义”的旗号,说先後收养了一百多孤儿的袁厉害绝对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好人”。言下之意,袁厉害是好人,而政府官员们是恶人,法律应该制裁恶人而不是好人。如果法律制裁了袁厉害这样的“好人”,那就是违背“人间正义”的恶法。那麽,“好人”袁厉害该不该被问责呢?
从法理上说,“好人”就不该受罚是说不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你是一个道德上的“好人”,做过很多好事,就可以享有违法而不受追究的特权。就好比你开着车去灾区送捐款,路上撞了人,难道因为你是一个“好人”,是去做“好事”,就可以白撞吗?具体到这次火灾的情况,现已查明直接原因是孩子玩火引起,但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完全负责,而在法律上这些孤儿的监护人就负有最直接的责任。那麽,袁厉害作为监护人,有没有过失,有没有责任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从情理上说,让收养这些可怜孩子的“好人”袁厉害承担法律责任,确实也让人於心不忍。正如一位母亲开车出了事故,导致车上的孩子死亡,作为母亲她是有过错,难道我们要让一位母亲在痛失爱子的巨大打击之余,还一定要以交通肇事罪的名义将其绳之以法吗?失去至爱的亲人,对她难道不是一种最大的打击与惩罚吗?难道以法律的名义让她受到更多的制裁就那麽绝对必要吗?
在这样的纠结之下,舆论表现出对於袁厉害“法外开恩”的同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许,最好的解决方案应该是把问责和处罚分开,对於“好人”袁厉害的过失,仍然需要问责,这是维护法律公平的需要,同样对於袁厉害这也是一次必须汲取的教训,通过这件悲剧,她应该明白:人的能力与责任应该是相对应的,不能因为自己是好人,出於好心,就不用承担责任。与此同时,问责虽然难免,但处罚可免,鉴於事故的深层原因是社会救助机制的极度不完善,鉴於袁厉害以往收养上百名孤儿的爱心善举,法律在明确袁厉害有违法过失的前提下,应免於对其进行额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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