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所犯罪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对王立军提起的四项指控。结合中国现行刑法,可以基本作出如下判断:
其一,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明知薄谷开来有杀害尼尔‧伍德的重大嫌疑,却违背职责、徇私枉法,以使薄谷开来不受刑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犯徇私枉法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王立军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已将刑法109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王立军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四,王立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最严重的可处死刑。
王立军案将在成都开审,有分析人士指出,王立军案与谷开来案一样,都属於敏感案件。不同於外界不解谷开来移送安徽审判的原因,对於王立军案在成都审理,分析普遍认为正是由於2月份王立军叛逃至美国驻成都领事馆,才导致了随後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因此由案发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进行审判,也属按照法律章程办事。
由易到难解决薄熙来事件
从谷开来、张晓军一案的判决结束到此次对於王立军提起公诉,可以看出,有关方面正在对围绕整个薄熙来事件的周边案件有步骤地“清障”,而整个过程也是由易到难。先从证据最为确凿的谷开来案开始,再审判王立军下属对谷开来的直接包庇,再接下来就是迹象清晰的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叛逃”罪,最後再到重头戏——对薄熙来本人的处理上。
有政治观察人士判断,薄熙来案或许也将在随後有新的动态消息出来,而对於中央将如何处理薄熙来也将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猜测的焦点。不过截至目前为止,薄熙来仍然是人大代表,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这意味着他在近期内仍不会被移交司法机关。
分析认为,中共之所以迟迟不对薄熙来事件公布处理结果,或许意味党内审查尚未结束。因为目前薄熙来仍处於中纪委的调查过程中。而且鉴於薄熙来此前的政治地位,对於这一类中共高官的调查若无长时间的取证、调查,不会妄下结论。如果调查尚未结束,那也就无所谓如何处理的问题了。不过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由於谷开来案件已经下达判决,很难想像这是在薄熙来的问题未调查清楚的情况进行的,这并不符合中共的行事方式,因此一定还有别的原因拖延着对於薄熙来问题解决的步伐。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共并非试图对薄熙来事件噤声,只是在有步骤,有程序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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