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日,乐乐被周军辉劫持强奸後,被卖到秦星所开的柳情缘休闲屋,并被强迫卖淫百余次。
乐乐失踪後,其母唐慧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失踪案”立案侦查,负责人为原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刑侦队杨军祥。立案後,唐慧根据线索,在柳情缘休闲屋外潜伏10余天,确认乐乐在里面。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杨军祥报告并要求其出警,杨军祥来到柳情缘休闲屋後,发现了乐乐,却拒不解救,扬长而去。
杨的行为符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的立案标准,涉嫌渎职犯罪。在唐慧的抗争下,零陵区纪委於2007年12月6日作出给予杨军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2派出所拒不立案,直到唐慧“以死相逼”,是否公平?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但派出所拒绝立案。直到唐慧前往湖南省公安厅进行控告甚至“以死相逼”,永州市公安局长批示後,才於2007年1月5日立案。
唐慧及其律师甘元春、胡益华称,直至2007年1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均未进行有效侦查,错失破案时机,导致在此期间,有犯罪分子毁灭证据、串供、解散卖淫女、逃跑。
3100余名嫖客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公平?
根据该案材料,乐乐被迫卖淫,均是送往永州国土宾馆、零陵宾馆、美伦宾馆,唐慧多次恳请调查上述地点的摄像资料和住房登记,侦查人员拒不调查,导致上百名嫖宿幼女的嫖客无一人被追究刑责。
记者在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发现,一名叫蒋其猛的“嫖客”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言,证明其曾於秦星手中花150元将幼女乐乐带出,并在某酒店开房发生性行为。但这名“嫖客”仅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4为被告通风报信,仅被“党内警告”,是否公平?
根据材料,2007年1月,被告人秦星被抓後,民警魏晓辉帮助秦星与犯罪嫌疑人陈刚串供。魏晓辉在明知陈刚为该案的主犯的情况下,未对其抓捕,并串通他人对其通风报信,使陈刚得以遣散大量的卖淫女,被告人秦斌逃脱达4年之久。
魏晓辉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属严重渎职犯罪。後经唐慧抗争,被曝光查实。2008年,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仅给予魏晓辉党内警告处分。
5有民警协助被告“假立功”,公安局却未予处理,直到劳教唐慧後才开始自查,是否公平?
2009年2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对於秦星所谓的立功行为,作出如下认定:被告人秦星的辩护人提出“有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将近一年,但从未报主管部门核查确认,不予采纳。
2011年3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公安局民警“伪造立功”一事,“被自杀人”周兰兰亲口向调查组人员陈述,自己从来没有自杀过。
2011年3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对於秦星所谓的立功行为,作出如下认定: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员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自杀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而秦星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夥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在三次庭审中),有悖於法律,综上,秦星没有立功表现。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秦星及其辩护人又提出有立功情节,经法庭当庭查明系伪造立功材料所致。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秦星在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区分局看守所关押期间,与他人一起制止同监在押人员上吊自杀的事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在两级法院屡次裁定秦星夥同公安民警制造假立功材料的情况下,永州市公安局未及时展开调查。在唐慧遭劳教并引发舆论强烈质疑後,才於8月3日进行了自查,并於8月5日公开发表了与法院结论截然相反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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