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案件:
两次重审四次判决
幼女母亲被送劳教
永州11岁幼女乐乐(化名)被逼卖淫案始於6年前。2006年10月,乐乐被诱骗、强奸并卖入“妓院”。在随後的三个月内,被逼卖淫100多次。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内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
至此,这起骇人听闻的强奸幼女案历经两次重审、四次判决,似乎尘埃落定。
不过,日前,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曾多次上访的乐乐母亲唐慧被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名义送进劳教所,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
疑问重重:
百余嫖客未究刑责
“被救者”否认自杀
唐慧因何“闹访”?“闹访”产生了什麽样的直接後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何认定?决定对其劳教1年6个月是否“罚当其罪”?
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公开回应外界质疑,叙述了唐慧先後7次“闹访”的行为,并对外界质疑的永州公安帮助“妓院”柳情缘休闲屋老板秦星伪造“立功材料”试图减轻刑罚一事,作出专门回复。称经过调查,秦星在看守所期间制止在押人员周兰兰自杀“事实存在”,没有发现公安民警帮助被告人做假立功的情况。
该说法并未平息争议,乐乐案辩护律师甘元春、胡益华随即公开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院对该案的三次判决材料,三次判决均否定了秦星立功救人的说法。
此外,法庭调查结论与公安自查结果完全对立,犯罪首恶秦星疑为公安局领导亲属,100多名嫖宿幼女的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乃至周兰兰现身否认自杀後被威胁劳教等核心疑问,永州市公安局沉默至今。
为什麽一个母亲
会用如此方式寻求正义?
唐慧“哭闹”,固然不妥。我们只是要问:一位母亲为什麽要一再采取如此丧失尊严的方式去寻求所谓正义呢?
本案当中,仅仅是与幼女的发生性关系一条,就构成严重犯罪,但零陵区刑侦队、属地派出所却一再拒绝立案;乐乐妈妈以自杀相逼,案件才正式启动。本案最初指定的公诉人,从未与受害人深入交流,甚至当着唐慧的面说:“我没看出来你女儿是被强迫的,她看上去也不像只有11岁。”2008年雨雪冰冻中,唐慧在检察院门口整整跪了18个小时,这才给她换了公诉人。2008年一审判决中,还有这麽一句:“乐乐作为一个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平时表现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动卖淫的动机……”
现在唐慧被处以劳动教养,理由是她在法院等地点“哭闹”、“撞墙相威胁”,但当一扇扇庄严的法律大门向她关闭时,正常的权利才走在了不正常的维权轨道里。
有人枉法,吞舟是漏;母亲维权,锱铢必较,绝不是法治的体现。本案中警官杨军祥消极办案,甚至在“休闲中心”发现乐乐後,居然拒不解救,已涉嫌《刑法》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他只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另一办案民警魏晓辉,竟然帮关押的嫌疑人秦星传信、串供,已涉嫌《刑法》第417条所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然而如此严重的渎职行为,也只得到党内“警告”。
相比之下,唐慧因为“哭闹”被劳动教养一年半,显得如此的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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