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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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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先驱博客
不值得同情的“替罪羊”
 作者:鄢烈山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案例:河南省农妇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上访,被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拘留10天,也被市有关部门处以劳动教养1年,次日却被送到河南省精神病院,“治疗”132天,吴以自杀相逼而获释。而在她上访获得撤销劳教处罚决定书之後,状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她的小桥街道办事处侵权。沈丘县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一审後,吴春霞和医院都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精神抚慰金。
  院方觉得自己很冤,自称是“替罪羊”,又称“精神病院已经由协助维稳“精神病人”,变成了维稳的牺牲品,我却觉得这家医院一点不冤!
  按照法律,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院方也没有什麽可说的。娄科长说,“社会上光骂我们黑心烂肝肺,太不公平了。”我觉得骂得很对!哪条法律或文件规定了精神病院有“协助维稳”的责任?如果说河南省精神病院是归周口市管辖,或者在周口市的地盘,当地政府和警方送人来了,怕拒绝了被“穿小鞋”,多少还算情有可原。你这家“始建於1951年,是河南省唯一以治疗精神、神经疾病为主的三级甲等医院”,又不在周口地界,人家一“求”就俯允了,不就是为了赚钱吗?不就是认定医错了也不会有谁来追究,万一被追究也有地方政府和警方扛着吗?
  这家医院是有前科的。1997年1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开封市教师江帆不知情的前提下,根据一次座谈会的内容,就鉴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2005年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开封市教委被判赔江帆精神抚慰金两万元,且两被告还须登报道歉。但这次,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对精神病院的“合作”表示“感谢”,赔款也要多很多,得不偿失,风险大增哪!终审败诉,申诉至今无回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娄科长表示“以後会更加小心”。
  这个案例好就好在要河南精神病院这样的单位以後“更加小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可轻率对待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权利。握有各种权力包括鉴定权、诊治权的人们,切记,中国在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在增强,社会的法治要求在提高,不要仗势欺人,违法的事,昧心的事,昨天可以干的,不等於今天干了照旧可以平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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