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信发起人李方平律师表示,劳动教养聆询制度整体设计过於空泛,在聆询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建议劳教聆询制度有必要比照行政听证制度,确立其作为劳教必经程序的地位,保障律师参与,弥补其本身固有的法制机制不健全的弊端。
姬来松律师说,判决书公开已是共识,诉讼结果及其理由的公开是程序公开的应有之义。但几乎没有任何关於“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开”的规定。李方平律师则介绍,实践中劳教决定书并没有写明负责审批的主负责人是谁、副负责人是谁,建议劳教决定书应当齐备审批人员及机构名称,落实具体责任人以利於追责。
郑继能律师介绍,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律师几乎不可能参与到劳教案件中为被劳教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建议在劳教制度中,律师接受委托後应当享有无条件会见当事人并且不被监听的权利。
张麦昌律师介绍,根据公安部规定,劳动教养在年龄上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即年满十六周岁、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被劳教。实践中也有多起老年人被劳教的案例。许兴华律师表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的行政措施,考虑到年龄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矫治的能力下降,对60岁以上的人不宜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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