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的“程序”是:干部被判刑後,需停发工资的,要等开除党籍、公职之後;况且有些被调查的干部移送司法机关後,也有被判无罪的。这话的荒唐之处在於,法院已经判处赵某人罪名成立,而赵某人也没有上诉。判刑後居然还没有被“双开”,那麽已成罪人的赵某,岂非仍然是局长,而非“原局长”?
说起来,“关爱”贪官,并借程序或制度之名进行狡辩的“楷模”,当属江苏阜宁县政府。前不久,媒体曝光该县发布政府公文,对机关事业单位的61名缓刑期满人员突击安置工作,其中不乏贪官,有的仍然拿工资、吃空饷。当地官方对此事的解释更离谱:他们说,这样的安排是合法的,依据的是《国务院关於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政府1983年出台的《关於贯彻执行〈国务院关於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我查了一下,前一个文件的出台时间是1957年10月26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已取而代之,前述文件作废。而《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知当地官方还能作何解释?说自己不懂法?
其实,这种贪官“带薪服刑”,拿坐牢当度假的现象,早就不是什麽新鲜事儿。今年4月26日,山东沂南县检察院在了解在押人员情况时,发现不少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带薪坐牢”。据统计,该县近三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已判刑61人,其中应作党纪政纪处理的57人,实际只处理28人;工资已变动或停发18人,另有32人的工资没有变动。2008年,安徽潜山县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了半年,但每月仍按时拿工资……
某些地方领导对贪官“关爱有加”,自然是有理由的。要麽他们曾是利益共同体;要麽事後收受了好处;要麽就是“官官相护”的习惯性思维作怪。上级相关部门理当关注这一腐败现象,对其审查“亮刑”;必须彻查一些影响恶劣的“带薪服刑”事件,而不是听凭当地“纠正错误”了事。对贪官仁慈,实质是对百姓的残酷,也是对“蠢蠢欲动”的公职人员错误的暗示。此风必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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