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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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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先驱深度
红绿灯同亮夺命谁该为此负责?
 作者: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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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置疑,一个错乱无序的信号灯,会误导并造成出行混乱,从而酿成灾祸。更让人不能原谅的是,该信号灯之前就已出现不正常现象,虽已投诉却一直“维持原状”,直至惨案发生。很显然,当地交警部门在这起事故中涉嫌渎职和不作为。遗憾的是,当地交警部门不是在第一时间自我反思和勇於担责,而是千方百计地搪塞卸责。先是归咎於肇事车辆的“超速行驶”,後又推托“事发路口配套信号灯等设备,尚未正式移交给交警部门”。这无疑是对死伤者的二次伤害。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如果遇到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信号灯因管理系统出现问题而发生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事发路口配套信号灯等设备,尚未正式移交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同样难辞其咎。首先,有故障的红绿灯就不应该使用。一般情况下,在没有信号管制的交叉口,司机们往往会习惯性的小心翼翼、左顾右盼,何来误判形势、超速行驶;其次,信号灯“失灵”,应该以人工指挥填补空白,至少也应当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
  尽管车祸不排除有超速等因素,但交警部门绝不能以查处交通违规来淡化自己的责任,而对交警部门的渎职问责还需第三方警力的介入。人们期待事故真相的水落石出和交通信号灯的尽快修复,但人们更期待“7·10”惨剧能够为交警部门的务实履职,亮起永无故障的心中“红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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