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虽然不是什麽高雅的地方,但也不是什麽丑恶的场所,因为厕所是每个人每天都要去的场所。然而,世间有一些丑恶的事物或行为,披上一个美丽的术语,似乎就能掩盖其丑恶本质了。计生工作中的“补救措施”就是一个例子。从字面上看,“补救措施”是一个褒义词,是对错误行为作出的补救。然而,在计生工作中,所谓“补救措施”,其实就是强制堕胎。
那麽,强制堕胎是否合法?虽然一些省的计生条例规定“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但省级条例不等於国家法律,当省级条例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以国家法律为准。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认为胎儿是一个人,那麽计生部门当然无权对孕妇进行强制堕胎;如果法律认为胎儿还不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麽胎儿只能是属於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强制堕胎毫无疑问属於违法行为。
除了“补救措施”之外,计划生育的另一个“五谷轮回之所”是“社会抚养费”。用猪八戒的话来说就是:“这个计生委着然会弄嘴弄舌!把个超生罚款也与它起个道号,叫做甚麽社会抚养费!”
计生支持者一直宣传说计划生育是利国利民的,但我感到奇怪的是,计划生育为什麽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呢?为什麽要遮遮掩掩呢?如果计划生育真的像计生支持者宣传的那麽好,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把“补救措施”直接称为“强制堕胎”,把“社会抚养费”直接称为“超生罚款”。
显然,如果把“五谷轮回之所”直接称为“厕所”或“茅坑”,猪八戒就不会上当了;如果把“补救措施”直接称为“强制堕胎”,计生委官员就不敢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强迫性的,人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计划生育的”了;如果把“社会抚养费”直接称为“超生罚款”,计生委官员就不敢说“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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