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这49种不文明行为,有多项已经国家法律、部委规章、深圳地方法规作过处罚界定,为什麽相关不文明行为依然没能得到很好的遏制呢?不排除现有条款处罚力度太轻、约束力太弱进而削弱处罚震慑效果的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是执法者根本做不到对多数不文明行为给予当场制止和开罚,即便处罚条款再重,也落不到实处。
再来看被列入拟处罚范畴、现有法律法规尚未进行明确处罚界定的其他一些不文明行为,包括排队插队、随地吐痰、乱吐乱扔甘蔗渣等食物残渣、乱扔纸屑等废弃物,等等。如果开罚这些不文明行为,不知道深圳市准备由哪个职能部门或者新成立一个巨无霸型的执法队伍,来承接这项宽泛无边的执法业务?要做到有效惩处问卷列出的49种不文明行为,恐怕得在全深圳铺开五步一岗的监控体系——不知深圳市能否拿得出来这麽多人员编制和监管经费,抑或打算“以罚养罚”?
市民行为文明,确是城市文明程度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深圳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推动这方面建设也有必要。但市民文明行为绝不可能单靠管和罚就能做到的,管和罚也总会遇上能力和资源极限,进而让针对文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变异为收拾“倒霉鬼”的无聊过场。
实际上,提高市民行为文明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有赖於城市文化建设、自发型志愿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发育提升,政府要在这其中发挥积极作用,更恰当的做法是首先通过机制建设提高公职人员行为文明、执法文明水平,以垂范引领。这当然需要时间,需要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公民、企业等方方面面经过反覆博弈调试,一步步累积城市文明共识和规则。如果忽略城市文明建设的规律,一味求快,迷信政府强力推进的作用,以为可以用搭建政绩工程的方式去拉高城市文明建设的水平,既是不现实的,也暴露出某些官员短视的施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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