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一家年产酱油8万多箱的某大型调味公司,被发现使用容易致癌的工业盐水代替食用盐。该企业负责人承认,公司在明知工业盐水为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仍用工业盐水作为酱油原料。
近日,一部有唯美主义倾向的写“食”主义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在央视热播,引得无数食客食指大动。第三集介绍安昌酱料时提到,“『中国的酱』,在人类的发酵史上独树一帜,数千年间,它成就了中国人餐桌上味道的基础……”从洋溢着农耕时代美食的古典意蕴中醒觉,现实却是如此之不堪。
与过往那些食品安全事件不同的是,今次被举报的不是小型的“山寨厂”,而是大型的调味公司,其生产的酱油贴着某家知名企业的牌子在大小超市上售卖。大企业尚且如此,小企业岂非更甚?公众有理由怀疑,用便宜的工业盐作为酱油原料早已是行业潜规则。据报道,工业盐与食用盐的价格相差不过1.5倍,企业为了省下这点成本,便置食品安全、公众健康於不顾,视产品声誉、企业前途如粪土,实在不可思议,不可接受。
不法之徒在“造酱油”,监管部门在“打酱油”,於是“化学酱油”、“毛发酱油”後,又闹“工业盐酱油”。每一次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监管部门就再一次成为众矢之的,遭到口诛笔伐。说句公道话,就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技术、成本、制度等水平,要对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的食品生产企业做到百分之百的事前监管、达到“治未病”效果是不现实的。乾坤扭转,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就目前的混沌状态,可行且必行的是强化事後惩戒,严刑重罚伺候那些明知故犯、见利忘义的不安全食品生产者。
如能做到像某些国家一样,企业明知故犯,触碰食品安全“红线”,企业必遭天价赔偿、罚款,罚到倾家荡产;个人在食品中掺假、掺毒,个人被判重刑,以身试法者必将减少,食品安全必将改观。遗憾的是,刑事与经济处罚,我们两手都不够硬。先说刑律,此有一例。本月23日,江苏常熟判决的首例“地沟油案”,主犯才获刑3年。这种刑罚很难称得上“罚当其罪”,更看不到“重典治乱”的意思。
经济惩罚更是象徵性,《食品安全法》规定“10倍价款”,也就是说你买一瓶5元的“问题酱油”,最多能获得企业50元的赔偿。这种惩罚不但未能抚慰消费者“受伤的心灵”,对生产者更是九牛身上拔一毛。对此,有论者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让不法企业赔偿受害者正常损失之外,还要支付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大大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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