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2年04月20日
新闻内容
第D02版:先驱博客
“眼花判错案”眼病还是枉法
 作者:程江河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原因是负责审理该案件的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法官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法官,头顶国徽的尊严,手握法律的天平,心载正义的良知,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都必须至少履行三个程序,一是对卷宗仔细过目;二是就涉及案件定性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必要核实;三是对原告和被告进行必要的寻问。
  如果水涛法官偶尔偷懒,对该案卷宗未进行仔细过目,造成了自己“老眼昏花”,看错了关键性问题,这虽然不在情理之中,但也仅仅是责任心不强,没有敬业精神。
  如果水涛法官在“老眼昏花”的前提下,自信卷宗的真实性,因此未对该案关键性的赔偿问题进行核实,这虽然是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也仅仅是疏忽大意。
  如果水涛法官一不去寻问被告人,二不去寻问受害人,而是关起门来断案,仅凭一纸卷宗断案,这何止是“老眼昏花”不敬业、疏忽大意不负责,简直是中国法官们的奇耻大辱,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更亵渎了自己的灵魂!
  也就是说,针对“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问题,即便水涛法官真的是当时“眼睛花”,也只能是“看错了”,而不可能“判错了”,因为接下来还必须履行“核实”和“寻问”的程序。如果水涛法官对该案关键性的赔偿问题既没有“核实”,也没有“寻问”,仅凭自己的“老眼昏花”便对案件做出了判决,那麽,水涛法官不仅是眼睛出了毛病,心灵上更是患上了严重的疾病!
  水涛法官作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在法院工作应该不是一天两天,即便没有在法院呆过一天,也应该清楚审理案件也不能仅仅依靠卷宗进行判决。所以,“眼睛花”“判错了”,原因不是眼睛有病“判错了”,而是心里有病“枉法了”!
  至於是什麽原因让水涛法官心里病的宁肯弃党纪国法、头顶的国徽与不顾,也要枉法断案,这个我就没有能力进行分析,而是必须由相关部门介入,深入调查,扯下并不狡猾的狼们披着的羊皮,还法律尊严,还受害人公正!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1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於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线上投稿 | 使用守则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