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度很高,焦点并非集中在强奸案案情。嫌疑人家长采取“中国式”处置法,因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才是引发大家关注兴趣的主要情节。可以说,被控强奸的唐某天下扬名,沾了家长及其“中国思维”的光。
有人说这是中国人“输出中国价值观”的失败,也有“中国潜规则污染世界”的说法。大家对同胞在外国的这类失败并无遗憾,并且为他们的失败而叫好,毫不掩饰“幸灾乐祸”的心情。
我看,在这里不讲“血浓於水”意识才是正常思维,国内公众的真实意思其实是这样的:拿钱摆平一切的中国式思维或中国潜规则,在哪里都该遭遇迎头痛击;尤其在中国境内,所谓的“中式规则”为祸更甚,也被国人所强烈忌恨。
唐家父母遇到这事後,正确的做法是委托律师出面,尽可能减轻唐鹏的罪责。不把钱花在律师身上而是用於贿赂被害人,这就触犯了美国司法与美国社会的大忌。
我们国内流行“私了”,常见的有两种私了方式:一是被害方由於能找到加害方,被害方以“不答应赔偿就报警”为筹码,这属於较纯粹的一类私了;二是更多见的一类,即报警後以警察、检察官为媒介的“私了”,司法人员给加害方面子,对受害方做工作,立案、起诉与否,供词、证词怎麽修正,主动权基本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在公众不知情与无法监督的条件下,这样的“官办私了”基本谈不上正义和公平,成了司法人员敛财的一项重要门路。
唐家父母的想法、做法,在国内很正常,即便从法理上分析,若无要求被害人翻供这一条,算不上违法行为。真正的问题是,无法监督司法、行政权力与权贵,国内引进“刑事和解”或“辩诉交易”等理念与操作方法,都会变味,其客观效果只能是荼毒正义、滋养反正义力量,故而,公众不承认中国式的“辩诉交易”。
此事,与其说显现“文化差异”,不如说显现“司法差异”或“法治差异”。由於法的领域至关重要,说是显现了“文明差距”也不为过。由此可见,国人嘲笑“非常中国”的同胞,正是渴望中国文明、追求本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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