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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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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先驱博客
谁說劉菊花不是公共人物?
 作者:李剑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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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人物”这是美国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的引进是为了解决公共人物的起诉诽谤案的问题。因为公共人物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果他们太容易起诉媒体对他们诽谤,这自然对言论自由造成伤害。美国的沙利文案例後,出现了“公共人物”这个概念,使得公共人物起诉媒体诽谤非常的困难。
  既然是法律概念,美国对何谓公共人物进行了定义。公共人物有两类;第一类叫“公共人物”;包括当不限於政府官员,社会名流,企业界领袖,娱乐,运动明星,等等引起大面积公共关注的人物。第二类叫“有限目的的公共人物“;包括一切在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上试图采取主动态度影响公众的人们。
  中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公共人物”这个概念。现在学者们真正讨论建立与美国类似的法律概念。在目前的建议稿中,公共人物的定义如下;(一)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中任职的官员;(二)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三)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四)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
  在近期的韩寒质疑中,以方舟子为首的质疑派给自己的质疑理由之一就是:韩寒是一个公共人物。质疑韩寒,即使证据不足也不形成诽谤。我承认美国的法律比中国文明,借鉴一下也未尝不可。可滑稽的是;美国法律对公共人物最严格的是官员,而对社会名流宽松一些,可中国的质疑派把公共人物反着用;对官员不闻不问,对社会名流鸡蛋里挑骨头。
  海内外156名学者签名,指控方舟子的夫人刘菊花的硕士论文是赤裸裸的抄袭。159个自然段,146段引用他人成果,但只给出70个注解。而方舟子则用公共人物概念公开为刘菊花辩护;说刘菊花不是公共人物!让我们看看刘菊花是不是满足上面所说的公共人物法律定义。
  刘菊花是《网络奇才方舟子》的作者。作为新华社记者,她在方舟子这个有争议人物上试图采取主动态度影响公众。那麽她满足美国第二类公共人物的定义。也满足中国建议稿中关於公共人物定义的第四类;在工信部推出有争议的绿坝软件时;刘菊花连续发表数篇支持文章,甚至涉嫌伪造统计数据(声称绿坝得到92%的支持率)。那麽她满足美国第二类公共人物的定义。也满足中国建议稿中关於公共人物定义的第四类。
  请问方舟子,你凭借的是哪国的公共人物定义断定刘菊花不是公共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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