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中国的刑诉法1979年制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啟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歷史进程的“闸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
2011年,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正式啟动。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首次审议之后,草案全文向社会公佈并公开徵求意见。一个月内收到了8万餘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这些意见、建议被立法机关採纳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採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偽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日前在新闻发佈会上表示,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係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
他同时介绍说,修正案草案在多项具体规定当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採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託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覆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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