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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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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先驱深度
刑诉法大修:什麼是国家最大的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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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高度关注并多次讨论修法与草案本身。草案有进步之处,但也存在踏步不前甚至倒退的担忧。现实不容乐观。值此重大歷史时刻,仍有必要对刑诉法的精神正本清源。
  什麼是刑诉法
  “一个国家的好坏,不在於它如何对待那些有功之人,而在於它如何对待那些有罪之人。”
美国着名歌手鲍勃·迪伦这样唱道。如何对待我们认为的坏人、罪犯,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刑事诉讼法》正是一部保障“有罪之人”应有权利的法律。
  刑诉法素有“第二宪法”之称,可见它的重要,然而由於它的专业性,更由於长期以来它的核心价值,并没有得到伸张,所以社会公眾对这门法律知之甚少,甚至存在诸多误解。
  刑诉法是程序法,与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不同。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刑诉法则规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程序。
  刑诉法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準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產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简而言之,这句话的含义是,刑诉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权。
  公检法的职权由它界定
  在人们的印象中,公检法机关称得上真正的强力部门。但是在现代法治理念之下,它们不能为所欲为,一个原则就是:对於国家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所以,他们权力再大,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刑诉法正是这至关重要依据的来源。
  刑诉法第四条明确对公检法叁家的职权作出划分: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除了授权,职权划分的意义在於,叁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係,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实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刑诉法让弱者有了对抗的武器
  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刑诉法直接规定了这样看得见的枷锁,你说它重要不重要?
  刑诉法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并对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相应手续,执行方式,时限,都做出了限制。
  这些强制措施作为侦查手段,直接作用於作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进退,直接反应法律本身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情况。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当然的弱者,除了刑诉法本身对司法机关职权的限制,刑诉法还直接为刑事诉讼中的弱势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準备了武器和更好的保护。
  实质正义是重要的,要实现它却很艰难。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公平正义。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所谓程序正义原则,是指基於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以及诉讼双方当事人实质公平与公开原则的法定程序实现具体司法过程,以防范因程序不公导致的实体不公,最大限度实现司法的结果正义。
  着名的“毒树之果”理论认为:警方违反程序正义就是毒树,由警方违反程序正义所得来的证据就是毒树之果。而“毒树之果”定律规定警方凡是违法程序正义所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毒树之果”定律使更多的人避免因吃了毒树之果而中毒,杜绝了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往往不瞭解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的,律师以法律援助,使他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这种程序。律师本身的任务就是为弱者、为当事人、为委託人进行权利的斗争。
  律师真正的全部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权关的权力。任何社会都有个权力制衡问题。权力制衡是不可缺少的,它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标誌、尺度和试金石。律师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去制衡。
  打击犯罪!但优先保障人权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於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即便错放一千个坏人,也比不上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因为后还者意味着公权力的脱韁,也即意味着你我都身处危险之中。
  着名法学家陈光中说,“打击犯罪有基本要求,不能滥用职权,侵犯人权。就这个意义来说,制定刑事诉讼法更侧重於保障人权。”
  刑诉法正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不仅仅是起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是将司法机关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权利的法律。从更大的视角来看,它是保障任何人不受非人道待遇、免受酷刑威胁的人权法律。
  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访美期间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中国人权事业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取得成就,原有刑诉法的弊病也逐渐显露。非法羈押,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冤假错案曝光不断,刑侦强制措施被当成打击惩罚公民的手段。司法机关中,公安一家独大,办案单位叁家原有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关係成空。
  这一切的源头是刑诉法,儘管96刑诉法相比起过去无法无天的状态已经是歷史性的伟大进步,但今天的实际,使得刑诉法的大修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管住国家的刀柄法网越密越好
  刑诉法的要义在於约束国家权力,管住刀柄。防止公权力在案件侦办审判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而一些大而空泛的原则性规定,往往给公权力溜边转空子,留下了空间,刑事诉讼法还应当严格限制但书的使用,但书指原则下的例外情况。
  刑诉法法网稀疏的现状引发了司法解释过於发达的不良后果,迫於司法机关办案的需要,高法、高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於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则、规定,条文总量多达一千叁百餘条。这些内部规定很多内容已经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成为变相的立法,而且相互之间存在衝突矛盾,既不规范也不严肃。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修改力度比较大,条文从164条增加到225条,此次刑诉法修改补充的条文也比较多,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但实际比照其他国家,刑诉法草案的法网仍嫌稀疏。
  大修的目的是为追求司法的进步,司法进步的核心是限制司法机关权力,切实保障公民人权。如果相反,那将是司法的倒退,更是国家的倒退。此次大修造成的影响绝不亚於《物权法》的颁布实施。
  无恆產无恆心,无人权无一切
  西方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经典表述,中国古代也留下了“无恆產者无恆心”的传统智慧,物权法的出现起到的正是一种“定纷止争,民有恆產”的作用,它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国内有產者担心丧失财產的普遍情绪,是社会制度的基石。
  如果说物权法的核心在於保障公民的财產权,刑诉法的主要理念则在於优先保障人权。而欲保障人权,必使公权只能依法打击犯罪,公权力巨兽不能出笼伤人。否则,一旦非法关押,非法窃听,刑讯逼供横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都失去保障,遑论财產权,一切都将无从谈起。这就是刑诉法的意义——以严格程序约束公权,体现程序正义。所以,与物权法的通过一样,刑诉法的修订,是每个公民都该关心的大事,它决定中国未来正义的实现方式,以及我们如何免於公权的非法伤害。
  大律师张思之先生曾这样说:“我像你这样年轻的时候,曾经以为一个国家只要有好的外交或者强大的国防就有面子,后来才明白一个道理,其实人权才是一个国家最大的面子,一个国家能把人权维护好,国家就有了荣誉,在国际上才有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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