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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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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专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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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刑诉法修正案在社会各界的巨大的关注下,以成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将於明年起施行。修订告一段落,眼下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更好地理解、利用这部“小宪法”,在现有框架下,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死刑覆核

  几经起伏,在表决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最高法院覆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最高法院覆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在法律中,“应当”的含义为必须。一词之差,意味着所有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将成高法“义务”。
  参与此次修法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对此表示,从实体看,这将会提高死刑案件的准确性。被告人有意见如果不讯问,法官可自由裁量,则增加了冤杀的风险,可杀可不杀的增加了杀的概率。“被告人已到了最後一个程序,法官讯问一下,听听他有什麽辩解或其他要说的话,被告人可以更多地享受程序正义的阳光。”
  关键词:律师权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辩护人。而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知名律师迟夙生说,这样的改动,意味着律师可以直接调查取证。原来在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只有辩护人才可以。
  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认为,实践中,因刑诉无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被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等为由而拒绝。这些规定有利於解决刑事诉讼中律师所面临的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三难”问题。
  关键词:刑讯逼供
  修改决定草案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十八条中还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建立起了一个科学、完整的禁止刑讯逼供机制。这个机制有三条:一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把这个重要的权利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你如果打人,就在程序上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和制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审讯、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关键词:拘留後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於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後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迟夙生认为,“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属秘密逮捕。无法通知或涉嫌这个说法模糊,不能寄希望於司法解释。
  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情形限制得很小很小。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比较严重,采取非常措施是必要的。他说“这完全是出於办案的需要。”“不管是原来的规定还是现在的修订,我国都不存在『秘密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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