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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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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5版:先驱博客
“废渣盐”流向餐桌谁之责?
 作者:皇城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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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镇江“海天盐化”非法制售“农药废渣盐”案件,近日在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非法制售“农药废渣盐”14000吨,流入全国12个省、市盐业市场,部分“农药废渣盐”冒充食盐流向餐桌。
  谁之罪?已昭然若揭。非法制售的“海天盐化”,真是缺德带冒烟,狼心加狗肺,毫无人性可言!其滔天罪行,十恶不赦!就是将他们打入十八层地狱,再踏上一只脚,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也赎不了他们深重的罪孽!
  谁之责?非法制售“废渣盐”的罪魁祸首,已绳之以法。但是,如此大数量的“废渣盐”流向餐桌,又由谁来负责呢?非法制售者获罪,监管失职者问责。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扼住制售之咽喉,还盐业市场之秩序,保人民群众之健康。如果只是对制售罪魁一判了之,而对监管者不了了之,这“废渣盐”仍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当前大宗贩销不合格食盐、工业盐和三无盐产品充当食盐销售的问题依然突出。大批工业盐甚至“农药废渣盐”进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由此看来,盐业管理部门在对盐业市场的监管上,还是失之於松、失之於疏、失之於软。甚至有以盐谋私、“靠盐吃盐”之嫌!
  市场上查获的大量工业盐和劣质盐,全部都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标准,这对我国正在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产生极大影响,尤其那些重金属超标的盐,对孕妇和儿童危害极大,严重的则可引起中毒。虽然卫生监测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监测不到位、防控不严格、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条例施行於1990年。盐业管理条例不仅严重滞後,而且与《行政处罚法》之间存在冲突。私盐贩子都是在钻盐业法规范围不完善、缺失的空子,致使盐政执法工作在犯罪认定、调查取证上存在难度。
  人民健康大如天,食品安全重於山。如何遏止住“三聚氰胺奶”、“瘦肉精猪肉”、“地沟油”、“农药废渣盐”流向餐桌,看来在严厉打击那些制售罪魁的同时,还得加大问责的力度,让我们那些“猎人”部门,在任何时候都目不转睛,明察秋毫,不放过一只“狡猾的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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