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2年02月17日
新闻内容
第D05版:读者文苑
方韩之争:言論自由的误讀与边界
 作者:李歆照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微博最热莫过於方韩之争,方舟子从麦田那裡横刀夺爱,质疑韩寒的文章有人代笔,且矛头直指其父韩仁均。
  倒韩者认为,质疑韩寒是自己的言论自由,并认为韩寒起诉方舟子,是用法律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什麼是言论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没有规定我不能说,我就有权利说。这也是我们在争取的东西,不要严苛审查,不要小秘书,不要因言获罪,每个人都能随便发表见解,不用恐惧。这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是“权利”。任何一个公民都拥有它,同时也可以行使它来质疑别人,比如看完春晚,我们质疑是录播,是假唱,我们质疑红十字会,质疑蒙牛有毒,质疑各种人事物。
  但任何权利,都存在滥用的可能。当权利被滥用时,道义和法律都会起到约束和制衡作用。比如诽谤、人身攻击、洩露他人隐私的行为除了被骂缺德,也有可能面临指控。
  如何确定权利边界、什麼情况下言论自由的权利被滥用了?首先要釐清的概念是,在言论自由的范畴裡,参与对象是不同的,有公民(自然人),有公眾机构(如红十字会),也有公权机构(政府部门)。
  每一个普通公民都是自然人。自然人拥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公眾机构、公权机构中人,首先是责任人,其次才是自然人。这种责任,来自於被公眾赋予的权力,从而產生了明确的权责关係。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契约。
  掌握这种权力的人,要向民眾负责。政府被赋予施政权力,公眾机构如慈善基金等,虽不掌握公权,但只要涉及到向公眾募捐,或是组织公眾活动,也等同於被赋予权力,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好了,为了让权力和权利取得平衡,为了让权利约束权力,当一个责任人被赋予权力之后,他所对应的群眾就拥有了对等的权利——质疑权、监督权、问责权、知情权。而责任人有义务去回应群眾的合理质疑,并自证清白。这种质疑——辩论——澄清的过程,正是权利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为了使这个关係尽可能保持平衡,不让权力伤害到民眾,部分不实的质疑、攻击和谩骂、信谣传谣,可以免於追究责任。比如我们上微博,经常看到各种官员的腐败信息,包二奶、滥用公车等等,我们骂得很起劲,但这些信息有可能是被夸大的,甚至是捕风捉影的。但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民主社会的法律不支持公职人员起诉传谣者。所以我们能看到国外媒体随心所欲地讽刺国家元首,传播小道消息画侮辱性的漫画,而元首却对媒体无可奈何。这种容忍,正是民主社会的一大象徵,当然,也是中国稀缺的。
  但这是否意味着公民质疑、批判公权的言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当侵权到达一定程度,比如造成了严重的名誉伤害、巨大的商业损失,言论散播者仍有可能遭到起诉。只是在举证上要给权力方施加难度,以尽可能保证其不迫害公民。
  在这次微博论战裡,我看到有些网友用1960年美国沙利文案为质疑韩寒的自由而辩护,简述一下该案: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一则批评性广告,涉及某警察局长沙利文,他认为与事实不符而造成个人名誉伤害,控告《纽约时报》诽谤并索赔。这场官司经漫长讨论,最后判沙利文败诉。理由是官员的名誉不能以压制公民言论自由为代价,除非能证明对方有主观恶意,即明知信息与事实不符却恶意刊登。这种诛心的假设,沙利文当然举证不出来,於是法院用增加公权起诉难度的方式平衡了权力与权利。
  这个案例很经典,它拓宽了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但这并不代表诽谤的行为在道义上可以完全免责,它只是为了让权利最大化而勒令权力做出的妥协。
  上述案例,对象是公职人员。若涉及到公共机构,因为其工作内容是参与公共事务,也有义务接受公眾问责、甚至是捕风捉影的质疑。如前段时间的郭美美事件,虽然至今仍无铁证证明郭美美挥霍的是红十字会的善款,但公眾仍可嘲讽红会而不用负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质疑如果到达诽谤程度,机构也保留起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拥有权力者,则有受质疑的义务;没有权力者,则有质疑他的言论自由(权利)。当这种权利造成名誉伤害,本着保护公民限制权力的目的,公民可在一定程度上免於被追究责任。这是民主社会一个伟大的契约精神。
  绕了一大圈,说回韩寒。
  首先,他不掌握公权,也不负责涉公的项目机构。在言论自由的领域,他和你我的性质一样,都是普通公民。由於他的职业是作家,相当於一个贩卖自己作品的商人。公民消费了商人的物品,有权质疑商品质量好坏、產地真假。但这种质疑和针对公权部门的质疑,权利尺度是不一样的。当公民质疑政府,适用有罪推定,公民可以捕风捉影,政府则需要主动举证,自证清白;当公民质疑公民,适用无罪推定,谁要质疑他,请主动举证,并且必须是铁证,否则受质疑对像没有义务来自证清白。若无铁证还要言之凿凿,则涉嫌诽谤。目前来看,倒韩派对韩寒的所谓质疑,正是这种情况,而且还是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帜。
  在争论中,“公眾人物”这四个字被屡屡提起,似乎公眾人物的权利就该被限制,这是一种误读,而且被广泛运用。所谓公眾人物,是受到大量关注的人物,这种关注并不能直接等同於授权,和公共机构被授权运作公共资源是两码事。
  在言论自由的范畴,韩寒与普通公民并无二致。他所谓的公眾人物、偶像、意见领袖的头衔,均非他自封,也并不因此掌握更多权力。
  不管倒韩派出於什麼样的心态和目的想“把韩寒从偶像宝座上拉下来”,都不能以侵犯公民的权利为代价,此先例一开,形同文革,“怀疑一切,打倒一切”,先做有罪推定,再罗织罪名,群眾审判集体狂欢。几十年前已噁心过一次,嫌不够吗?
  韩寒选择对方提起诉讼,是权利,但效果未必好。因为当方质疑韩时,方舟子是举证方,韩寒无义务自证。然而当韩起诉方,韩就把主动举证的责任揽到了自己头上。学者萧瀚为此扼腕着急,说“我们现在做的就是要保护你无需自证清白的权利,你要拿手稿去,就是让人检查处女膜证明你没卖淫。”萧瀚用心可感,可惜在一个不讲理性的社会,韩寒大概只有开胸验肺一条路可走了。难怪萧瀚要叹息公知围攻韩寒是“转基因文革”,实在是一场令人心寒的闹剧。
  儘管无聊,儘管令人伤心,但我认为它的社会意义很大,绝不是无聊的浪费。它暴露了国人在一些最基本的自由概念上的欠缺,还有就是骨子裡的文革遗毒。微博不是大字报。当公知对韩寒的批判已经荒诞到“肚皮这种词不可能是中学生写的”,我们再不剎车,就要滚下悬崖了。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在线投稿 | 使用守则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