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陈平福因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显而易见,在当地警方看来,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安在陈平福的头上是“有法可依”的,但这事实上是不折不扣的“因言获罪”,是滥用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另类的腐败体现,是枉法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一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据此而论,陈平福批评有关部门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对其还提出建议,这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是在维护中国法治。而且,铁的事实证明,陈平福的有关言论,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严重後果。
任何一个真正了解中国现代史,且没有其它政治企图的中华儿女,之所以会坚决否定诸如“文革”这样的人类浩劫,其主要因素之一是,在全民处於“文革”般的癫狂状态下,即使一个极其普通的老百姓,也可能随时会由於其一句半句针对官方或领导的“怨言”,给扣上诸如“反革命”、“走资派”之类的政治大帽子,而使其饱受人间的摧残或屈辱,甚至直接毙命於公权或者私权的拳脚棍棒之下。
实事求是地讲,官方试图给像陈平福、任建宇这样的反腐倡廉者冠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大帽子之作为,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这种随意性,不仅严重地伤害了国人的身心健康,而严重地影响了中国法治进程,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并是公然藐视中央发出的“亡党亡国”之警示和“反腐倡廉”之号令。
因此,笔者建议,官方切勿随意扣“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大帽子。否则,就是失信於民,就是自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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