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就分析和还原了这位“张家鑫”的心理过程,并担心,以她对精神病学(精神病鉴定)的了解,她可能会伪装成功精神病人而逃避惩罚。而後,她的家属果然提出了对她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现在,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的鉴定结论告诉我们:张彦案发时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因此,“无刑事责任能力”。她成功了!
精神病司法鉴定,作为一种保障真正的精神病人的权利的制度安排,当然是没错的。但我们都懂,它也可能成为人渣的庇护所。在张彦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这件事情中,好像总是有一些事情来配合制度的漏洞。比如,受害者家属向警方索要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完整鉴定报告,警方拒绝,甚至看都不行,说是法律规定。呵,什麽法律规定可以剥夺受害者家属的知情权?
我注意到了鉴定结论是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的过程好像很神秘。很好,我们就来看一下。
一个程序是,委托单位(公检法)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就要把关於这件事及这个人的卷宗给送过去。换句话说,鉴定机构要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人,所依据的重要信息,就是看委托单位对这件事和这个人的描述!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程序,那就是把被鉴定人找来,对他搞什麽心理测验啊,智力测试啊,个性测试啊,以及脑电图检查啊。我相信你已经明白了,如果说一个人不懂精神病学,还不好装的话,类似於张彦这种懂精神病学的,太明白自己如何配合,才被鉴定成“精神病人”了!
“精神病司法鉴定”把“女版药家鑫”鉴定成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挑战的不仅是公众的道德直觉,而且是常识。凡是挑战公众常识的东西,必须有可靠的制度、程序保证和专业知识可靠性的保证,否则,只能成为人渣们的庇护所。在中国,制度和程序的漏洞已成为不正义的一个根源,而和不可靠的专业知识结合,以“专业”来合理化对公众道德直觉和常识的挑战,本质上,乃是对人性和正义的挑衅。
如是,当天下共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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