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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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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3版:记者观察
浙江温嶺警方认定颜艳红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不应让舆論绑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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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0月24日开始,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幼儿园老师颜艳红双手将一男童悬空拎起,男童表情痛苦,哇哇大哭,该照片被传到网上後,当事老师颜艳红随即被辞退。
  温岭市公安局10月25日立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捕,11月5日,检察院审查後发现这起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就在16日,温岭警方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

  颜艳红於16日晚被依法释放

  11月16日晚22点37分,温岭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
  记者来到颜艳红位於温岭市新河镇横塘头村的家中,两间两层石板房门口紧闭,没有看到颜艳红,也不见家中其他人。据横塘头村附近一村民告诉记者,颜艳红已经回家了,但至於现在人在哪里,他也说不上来,而颜艳红的父亲可能在外打工,白天很少看到他在家。这位村民一直强调颜艳红一家都是老实人,颜艳红很年轻还不懂事,发生这样的事,希望能给个悔过的机会。
  记者向颜艳红的辩护律师张维玉求证时,他表示,16日晚,颜艳红已经返家。

  事发後,颜一家与外界交流更少了

  在横塘头村村民的印象中,颜艳红包括其父母亲平时很少与外界交流。
  一位附近村民对颜艳红的印象仅仅是:“她很喜欢打电话,平时经常看到她一边走路一边打电话。”但这位村民表示,颜艳红很少与村里人交流。这位村民的说法得到了其他几位附近村民的认同,一位大约40多岁,与颜艳红家只有一桥之隔的阿姨告诉记者,自己家与颜艳红家有点亲戚关系,平时也只有在清明节家族扫墓才能见到她,“她一回家就待在房间里”。
  事情发生後,给颜艳红的父母带来了很大打击,“发生了这麽大的事,她的母亲精神变得很恍惚,有一次把自己关在家门外,也不带钥匙出来,找了很久找不到。”一位路过的颜大伯说。
  横塘头村村口的小店店主回忆,在没有出事前,颜艳红的父亲虽然在外打工很忙,但会经常到小店里跟大家聊聊天,出事後,大家几乎没有见到他,“只有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的时候,才过来,没事很少来。”

  辩护律师:不应让舆论绑架司法

  记者联系了颜艳红的辩护律师张维玉,在受委托担任颜艳红辩护律师时,他见到过颜艳红本人,“她当时很害怕也很惶恐,起初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做法会有这麽大的危害,後来她确实已经感觉到自己做错了。”
  在他的印象中,颜艳红的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不善於表达,“他知道颜艳红做错了,但很期望能够得到法律的帮助。”
  针对这起案件,他认为,颜艳红确实应该接受惩罚,但是应该依法处理,不应让舆论绑架司法,“既然刑法所涵盖的罪名没有合适的,就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张维玉称,“颜艳红这样的行为性质算是比较恶劣,最合适的是处以行政拘留15天。”
  但他认为,虐待儿童入罪是早晚的事,但目前时机并不成熟。“法律总是滞後於社会发展,等到中国人的人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後,才是时机成熟的时候。”
  张维玉告诉记者,颜艳红和她的家属接受警方的这一处罚,并表示对多羁押7天一事不再追究。

  为什麽不以涉嫌虐童罪立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颜艳红的行为是伤害行为,但是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要求必须有“轻伤”的伤害後果,对人体的组织造成实质破坏或者功能性损害。比如,一刀砍在头上,要头皮断裂达到8厘米以上,才算轻伤;打掉门牙要达到两颗,才构成轻伤。
  阮齐林说,警方之所以考虑寻衅滋事罪,是因为该罪没有硬性的轻伤後果的要求,以此为由进行刑事立案没有法律上的硬伤。

  为什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阮齐林认同温岭公安目前的处理方式。阮齐林分析说,虐童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颜艳红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国法律有两种处罚体系:第一层是治安处罚,处罚手段有行政拘留、罚款等;第二层才是刑事处罚,手段有判处徒刑或死刑等。
  阮齐林说,构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较大的危害性和比较重的伤害後果。
  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阮齐林说,这个标准一般是把人打成轻微伤,或者多次无端打人,对社会产生滋扰,对公众有敌意,造成民众不安。
  阮齐林判断,可能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发现颜艳红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不如扩大虐待罪主体”

  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及上海市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主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的30余名法学专家、未成年人保护专家中的大部分对於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民主法治需要一切遵从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应坚守的底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但肇事老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也是考虑的范畴。但故意伤害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後果。
  何萍认为,目前国内一个现象是一个事件一旦成为社会热点,司法机关似乎就得介入就得判刑,而实际上这等於是舆论绑架司法。
  法律人士认为,增设虐童罪不如扩大现有虐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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