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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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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先驱博客
给“虐童罪”一个合理的法律边界
 作者:童大焕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温岭虐童的当事老师颜某被辞退,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所以以如此怪异的罪名刑拘,是因为法律上找不到家庭之外的虐待罪。而当事幼儿园园长则被免职。此外还有某地老师将儿童多次摔倒在地,导致该儿童偏瘫,目前个人只赔2万元了事,高达50万元的治疗费用,说不定只能由当事人和当事的儿童福利机构分担。
  一系列虐待儿童事件发生,人们才惊讶地发现,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但是对於什麽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刑法》中更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仅指虐待家庭成员。这种情形,法律空有宣言而终究无法落到实处。
  随着多起非家庭成员虐童事件的案发和相继曝光,随着独生子女时代养老社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家庭成员为犯罪主体的虐待罪显然已经过於狭隘,已不能适用於处理诸如家庭保姆虐待老人儿童、公寓和养老机构护工虐待老人、幼儿园忽视或虐待孩子等新问题,因此,亟待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明确虐待罪的犯罪边界,从而预防和减少虐待行为的发生。
  现有法律规定下,虐待儿童和老人的行为当事人通常受到很小的行政或辞职等处罚,而施害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管理者,却往往要付出比施害者更高的经济或责任代价。即使需要对受害者实施经济赔偿,也会由於施害者个人能力有限等,导致大部分赔偿由机构出,这样一种情形,罪责明显不对等,也不足以对当事人形成足够的震慑。甚至不排除极个别施害人出於迁怒等原因,通过主观的施害行为达到嫁祸於其所供职的单位或管理人员的目的。
  很多人只看到“有作为”的虐待,没有看到“不作为”的虐待,其实,两种虐待,危害都很大,甚至很多“不作为”虐待的危害远大於“有作为”的具体伤害行为。前不久媒体屡屡曝出幼儿被遗忘在车上窒息至死,其实就是“不作为”虐待导致的严重後果。甚至在心理伤害上,语言上的取乐、侮辱以及通过不作为的手段故意无视老人儿童的虐待行为,对老人、儿童的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儿童成长的恐惧、无助等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
  不论从保护老人、儿童的权益出发,还是从责罚相当的权责平衡角度出发,及时放宽虐待罪的入罪标准和对象,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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