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2年10月30日
新闻内容
第D02版:先驱博客
严惩虐童,法律能否更师出有名
 作者:舒锐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据报道,涉及虐童的90後无证幼师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也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另外,当事女教师颜某和童某都已被园方开除。
  保护学生本是教师的天职,而颜某却只是为了“好玩”,对幼儿采取了一系列令人发指的虐待行为,包括拎着孩子耳朵往上提、胶带封嘴、铁桶罩头、垃圾铲盖头、扔进垃圾筒、强迫男女孩子亲嘴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孩子们的人格、人身权利,更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触犯了公众所能容忍的底线,理应得到法律的严惩。
  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颜某,虽说合法,但总让人感到有些“不伦不类”。之所以会陷入如此窘态,主要是因为我国暂时还没有设立专门针对虐童行为的罪名。虐童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主要可能涉嫌以下罪名。一是儿童的亲属对儿童进行了经常性精神折磨和身体摧残,涉嫌虐待罪;二是对儿童进行虐待,严重伤害到了儿童的身体,造成了轻伤以上的损伤甚至致死,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公然贬低儿童人格、破坏儿童名誉的,涉嫌侮辱罪;四是出於性刺激猥亵儿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五是强奸幼女的,涉嫌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奸淫幼女罪。此外,还有嫖宿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拐卖儿童罪、寻衅滋事罪等。
  这些罪名要麽对行为主体的身份有明确限制,要麽对行为的表现方式有特殊规定,要麽对损害後果有严格要求,而最大的局限性莫过於都不是专门指向所有虐待儿童的行为。如此以来,只有虐童行为所附带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法益时,行为人才能得到追究。
  众所周知,儿童的身心较之成人更为脆弱,对儿童实施虐待的暴行,所造成的损害势必比对成人的虐待更为严重。同时,儿童的心理、人格还处於形成阶段,虐待行为更可能在孩子心中埋下仇恨、丑恶的种子,甚至影响孩子一生的健康成长。因此,笔者呼吁能否将“虐童罪”入法,当虐童行为还侵犯到其他法益时,进行数罪并罚。惟其如此,方能使儿童得到更为刚性的保护,也能让虐童者得到的惩罚更加疏而不漏且师出有名。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1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於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线上投稿 | 使用守则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