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2年10月26日
新闻内容
第A02版:先驱深度
拒公开生乳新国标编写会议纪要法院判令中国卫生部重新答覆
 作者: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中国卫生部於法定期限内对河南省消费者赵正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覆。对此,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卫生部收到判决书後,将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覆。”而赵正军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对答覆不满意,我还将起诉卫生部。”
  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了新的《生乳》(GB1930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新标准中,有关生乳收购的两项标准发生了变化。此前,中国生乳收购标准是每毫升细菌总数不超过50万个,蛋白质含量最低每百克含2.95克。根据2010年出台的生乳新国标,生乳收购中每毫升细菌总数提高到了200万个,而蛋白质最低含量下调至2.8克。广州奶协理事长王丁棉曾“炮轰”此标准是“被大企业绑架,中国乳业新国标是世界最低、全球最差”。
  2012年1月,为了了解“新国标是否被企业绑架”,赵正军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国标委”)编写的会议纪要”。
  据《新京报》报道,1月20日,卫生部在其三次申请问询下答覆称,赵申请的信息不属於公开范围。卫生部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会议纪要不属於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今年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卫生部提出拒绝公开的依据之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这份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於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於《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後认为,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关,审评委员会对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是国标制定过程中的一项法定程序,属於卫生部履职的一个环节。因此上述会议纪要属於卫生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的答覆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覆。
  同时,法庭认为,此案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驳回了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

  近年市民信息公开申请
  鲜有正面答覆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规。2011年,31个省(区、市)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30多万件,85%以上的申请都及时公开了相关信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3000多件,70%以上的申请都予以公开。
  然而,近期又有不少普通市民向政府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却鲜有获得正面答覆。
  在2012年的秋天,诸多公众事件中均出现这样一群“较真”的年轻人身影,如哈尔滨断桥事件里的上海大学生雷闯;致信铁道部的甘肃大学生黄焕婷,他们均希望政府部门公开相关信息。随後,广州、重庆、湖北等地的大学生也就自己关心的问题给政府提出相似的要求。这些出生於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年轻人正在传递一个信息:中国年轻一代的问政意识正在崛起,并以更积极的姿态主动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
  2012年9月1日,刘艳峰给陕西省有关部门发函,要求公开该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的工资收入。2012年9月21日,刘艳峰接到政府“杨达才工资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复函的次日,“表哥”杨达才因违纪问题被撤职。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1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於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线上投稿 | 使用守则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