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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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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记者观察
江西13岁女孩与继父相戀产女发短信逼母亲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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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孩刘芳婷今年只有15岁,却已经是一个1岁多孩子的妈妈。在婴儿的出生记录本上,刘昌国的签名是以父亲的身份出现,让人百思不解。按照常理,刘昌国是刘芳婷的父亲,而刚出生的婴儿应该称呼刘昌国为外公,怎麽成了孩子的父亲呢?

  情敌发来挑衅短信

  “我是刘昌国现在的妻子,我们在一起同居已经两年多了,而且也生了女儿,请离婚吧……”2012年4月的一天,家住赣州市於都县的黄长虹手机上出现一条短信,内容让她险些晕倒。丈夫刘昌国离家出走已经有两年多时间了,而当年一同消失的,还有自己13岁的女儿。两人一直没有任何消息,她带着只有几岁的儿子艰难生活着。
  黄长虹说,在嫁给刘昌国之前,她曾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那1996年,她嫁给了当地一个男人,婚後第二年便生下女儿刘芳婷。然而,因为婆家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非常严重,孩子的父亲选择了离婚。
  离婚之後,带着年幼的女儿刘芳婷,黄长虹回到娘家生活。从此以後,黄长虹将女儿放在娘家带,自己外出打工,希望给女儿一个好的未来。

  丈夫短信“恭喜你当上了外婆!”

  “恭喜你当外婆了。”在接到短信的几天後,黄长虹又接到一条来自丈夫刘昌国的短信。
  “我眼前发黑,恭喜我当上外婆? 岂不是说我女儿生孩子了,可女儿才十几岁呀!而且还是和继父生的孩子。”黄长虹称,丈夫的这条短信几乎让她崩溃,她没想到女儿和丈夫竟然荒唐到如此地步。
  “一次失败的婚姻後,我曾打算不再结婚了。”黄长虹称,後来她发现,因为是单亲家庭,女儿的性格有些孤僻,所以她才起了再婚的念头。
  2006年2月,经人介绍,她和刘昌国结婚。刘昌国家庭贫困,而且年龄还比黄长虹小三岁。婚後,刘昌国做着泥工,而她帮忙着做小工,夫妻俩起早摸黑地奔波,日子逐渐好了起来。在婚後的第二年,刘昌国和黄长虹生了一个儿子。
  “你不同意离婚的话,我们会上法院,离婚还得分一半的财产给我。”女儿刘芳婷发给母亲短信,称自己和刘昌国在一起同居生活已经两年了,属於“事实婚姻”。
  黄长虹很後悔,当初发现丈夫刘昌国和女儿刘芳婷之间的微妙关系时没有进一步制止。她回忆,2009年,她洗衣服的时候,在刘昌国的裤袋子里发现了一封女儿写给刘国昌的情书,内容十分肉麻。

  女儿12岁时与继父发生关系

  黄长虹报了警。今年5月,警方在刘昌国和刘芳婷打工所在地江苏,将刘昌国抓获归案。
  刘昌国被警方抓获後,对自己的整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认为,自己和刘芳婷是自由相爱,当初发生关系时,她也是自愿的。
  当黄长虹发现女儿和丈夫之间有了暧昧关系後,她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选择将女儿接回娘家居住,自己外出打工。而就在这期间,每到周末,刘昌国便到学校将刘芳婷接到家里住,就在2009年下半年,两人发生了关系。
  2010年3月,刘昌国带着女儿刘芳婷私奔。2011年3月,刘芳婷在医院生下一名女孩。
  刘昌国看到刘芳婷爱女心切,而刘芳婷本身就出自单亲家庭,她明白一个孩子没有父亲的生活是多麽地痛苦。为了让自己能和比自己年轻20岁的刘芳婷在一起,刘国昌唆使刘芳婷逼母亲离婚。
  “我不能让我女儿没有爸爸。”就是这一念头,刘芳婷决定和母亲争夺丈夫。

  女儿为继父求情

  案发後,刘芳婷并未站出来指责继父刘昌国的罪恶行径,而是多次到司法机关为刘昌国求情。
  但法律是严肃的,根据法律规定,强奸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於使用了什麽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
  日前,於都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昌国身为被害人之继父,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利用抚养、监护关系对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道德沦丧,与被害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致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即产下一女婴,实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後果严重,应依刑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昌国有期徒刑11年。宣判後,被告人刘昌国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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