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出入境管理法是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这次制定的《出入境管理法》是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加以整合成一部法律。
这部《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经历了大约8年的立法调研,才首次提交审议。该法共计七章九十条。其中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立法新增加一条,引人关注。
该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十三条的立法背景是:按现行法律规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办理注销户口与居民身份证。因此,导致华侨在国内没有合法的有效证件。而在《护照法》中又没有规定护照在国内可作为身份证件,对於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件的立法空白,给广大侨胞造成极大的不便。为此,国外侨胞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内侨务部门反映,引起国务院侨办和全国人大华侨委的关注与支持,在侨务部门的协调之下,终於在《出入境管理法(草案)》中增加了一条,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的条款。
该《草案》第十三条其法律定位,护照的功能相当於居民身份证。因此,该条的表述应与《居民身份证法》对接。《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第十三条,对护照的使用列举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但是,以上七项不能涵盖公民从事全部的“有关活动”,例如,华侨回国参加选举登记、从事法律诉讼等。因此,还是以《居民身份证法》中的表述“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可以涵盖以上各方面。还有,《居民身份证法》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这表述的刚性比《出入境管理法(草案)》中的表述要强。
因此,在中国人大网徵求意见中,对第十三条,笔者建议修改为”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护照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还有,中国护照的登记项目没有公民身份证号码,而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公民唯一、终身不变的号码,在公民从事有关活动中广泛使用。因此,华侨在国内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时,还要解决护照与居民身份证的对接问题。
《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徵求意见正在进行中,截止至2012年1月31日,可上中国人大网提出修改意见,网址: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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