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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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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是误讀??南京官方:他真的撞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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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采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於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後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後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後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急於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後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後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於什麽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後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於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於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於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於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麽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後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专家解读:法院曾有机会纠正
  从民事案件到道德事件,彭宇案主要的发酵过程是在司法程序中完成的。那麽,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彭宇案的发展过程中有没有能够接近真相的机会?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徐寿兰主张彭宇撞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而根据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彭宇自认是第一个下车者,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第二次庭审前均未提及见义勇为,彭宇的反驳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依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应承担不利後果。”在徐昕看来,在这个环节上,只要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就可以适当地解决此案。因此,即使是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双方的询问笔录,一审判决只要适用证据责任分配规则,同样可以解决问题。
  在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这些所谓的情理或经验法则明显概括不周全,同时在被媒体放大之後,迎合了公众对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忧虑。报道不断持续,这种社会情绪越发不可收拾。徐昕说,舆论逻辑取代了法律判断,只要仔细阅读判决书,就会发现,如果没有画蛇添足式的情理分析,一审判决并没有多大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师告诉记者,从专业的角度看一审法官王浩,“做得还是不错的”,他在讲课的时候也跟学生说彭宇撞人的可能性有95%,但在公开场合谈及此案时,他却“不敢这麽讲”,“因为肯定会被骂的”。
  这位教师告诉记者,当时舆论已经不关心事实是什麽样的,彭宇案被已经被“符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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