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容易理解,这一数据表明了男性的暴力倾向、缺乏自我控制以及更高的犯罪可能。2001年,社会学家SamanthaJeffries在其题为《按性别判断:新西兰审判和还押时的性别差异调查》的坎特伯雷大学论文中提出了一些更深入和更有启发的观点。
Jeffries的262页论文首先讨论了Otto Pollak在1950年出版的书籍《女性犯罪》,该书指出“女性罪犯在犯罪审判体系中获得优待,而现时审判体系由男性主导,因此多少会呈现男性对女性所特有的绅士精神。”
近几十年来,女性罪犯在犯罪审判体系中得到较轻的审判也说明了这一观点。Jeffries写道:“在新西兰……与男性相比,女性犯事不太容易被判入狱……如果女性被判刑,刑期也比男性短。”这种说法很有意思,Bridgeman说,自己从来没想过我们的司法系统中会存在如此根深蒂固的性别差异。
反对“绅士精神”理论的人们认为,女性犯法的程度相对男性而言较低,因此审判结果也较轻。但是1999年一项使用司法部有关数据的研究表明,“在控制了所有独立的不确定因素後,仍然可以得出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入狱的结论”。
人们认为,女性在家中承担照顾者以及是家庭中心的角色有可能使女性获得更轻的判刑。其他支持“绅士精神”理论的因素包括,监狱环境对於女性而言过於艰苦,而且由於女子监狱的数量太少,女性罪犯更可能被判家庭监禁服刑。
Jeffries在论文的末尾写道:“新西兰社会、犯罪审批系统以及某些程度上的女权主义讨论……在考虑了男性是有头脑、有行动力和强壮的人类时,也包容了女性的相对弱势和依赖性。”
这对於女权讨论话题而言显然是个难题。女性们是否应该享受这种相对弱势和依赖性所带来的司法审批系统中异性提供的宽容对待?还是应该要求男女平等对待,女性也应该和男性一样接受同样的惩罚?这真是一个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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