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闹剧结束后,保安将女工送往派出所,并提供了“盗窃录像”。他们确实“抓错人了”,而非特意要製造一起非法事件。这是事实,派出所是这样认定的,市场管理方也是承认的。
然而,这些保安确实是在对人故意凌辱,他们并非不知道殴打、捆绑和游街示眾属於惩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换言之,如果他们“抓对人了”,他们会认为施加暴力惩罚和人格侮辱是正当的。
问题难道真的出在抓对或者抓错吗?殴打、捆绑、游街等侮辱和惩罚行为,本身就违背法律。
8名女工没有盗窃行为,所以她们不应遭受小偷的对待。但就算抓到真正的小偷,保安也无权施加暴力和侮辱人格。
近20名保安拦住8名女工的去路,不由分说就拳打脚踢,然后捆绑游街,介绍“这就是当小偷的下场”。他们认为小偷应该得到这样的惩罚。这是保安的思维,恐怕也是社会上不少人的想法。
抓到坏人,谁都可以“现场施行惩罚”,谁都可以担当“现场执法者”,而且可以施加一些连执法者也被禁止使用的暴力,这在不少地方还是习以为常的。保安人员,身负维护特定场所秩序之责,就更多几许执行暴力的底气。
近些年,媒体和公眾已经能够辨认执法者的行为是否正当,警察对被查获的“小姐”或者别的什麼人进行游街示眾,必受舆论抨击。但在一般社会层面,街头发生的殴打小偷等行为,仍然不无“群眾基础”,人们对一般情景下虐待坏人并不视为社会耻辱,反而可能视为“现场正义”。而正是这种“现场正义”,示范了暴虐之气;“拍手称快”的现场暴力后面,有着临时搁置法律的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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