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刑时透露,被告在内地出生并接受教育至中学程度,九六年结婚,四年后移居香港,丈夫逝世后一直是家庭支柱。她曾於九七及九八年在港有两项与入境事务有关的案底,据悉,其中一项为违反逗留条件。
对於辩方指事件属被告与受害富商之间的感情风波,法官并不接纳此说法,并斥责被告的勒索行为是最丑陋及残酷的行为,等同企图谋杀富商的心灵。法官又斥被告的行为是真真正正的邪恶,是极为危险的女人。
此外,遭勒索富商在案发叁年间健康变坏,亦需接受精神科医生辅导,在身体、精神及情绪上均受影响,其家人及工作亦被牵连。法官表明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将总刑期定为十六年,所有刑期同期执行,即判监七年,为区院可判刑期上限。
法官裁决时认为受害富商及其生意伙伴Y先生均是诚实可靠证人。虽然Y作供时表示曾遭被告绑架,但法官指控方无就此事件起诉被告,强调不会存有偏见。此外,案情指被告曾自称怀有X的胎儿,法官反指她从未提供证据,裁定她说谎,只是藉此向X施压以获取金钱。
被告被捕后在警诫下声称受害富商因有歉意,希望照顾她日后生活才付款,她又自称因想知受害富商行踪及是否另结新欢,才聘请私家侦探跟踪他,而私家侦探所拍下的照片,只是方便她监察侦探是否有开工。法官直斥被告“讲大话”,完全推翻有关说法。
控方案情指,受害富商在06年九月於Piano Bar认识被告并发展婚外情,至07年八月分手。被告之后表示聘请私家侦探跟踪受害富商及其生意伙伴,又扬言伤害受害富商及其亲友,以勒索受害富商精神损失费;至08年初她声称怀有受害富商的胎儿,要受害富商付款让她到加拿大產子。
被告随后失去踪影,至09年初再联络受害富商,声称从加国返港。被告之后继续勒索受害富商,又要受害富商将价值一点二亿元的物业赠予她。Y其后代受害富商与被告签协议,惟她去年底涉绑架Y,受害富商及Y终报警。案发叁年多时间内,受害富商共付给被告约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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