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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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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博客
那只“摸”入我们生活的手
 作者:啟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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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测速监控的照片却成为网上疯传的“艷照”;一位道德上也许有瑕疵的超速者却被人随意“人肉”,电话骚扰。如果我们都认为这种行为可以容忍,甚至为之兴奋,那麼很遗憾,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面临这样的尷尬境地:我们在家看情趣片的时候,警察都会来拜访;我们与恋人在车裡亲吻的时候,照片第二天就会被发佈在网上。一句话,我们在围观别人隐私的时候,我们的个人隐私也面临被“摸”的险境。
  那位“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摸奶哥之所以“一夜成名”,不是他那只让车超速15%的右脚,而是伸向副驾驶座位的右手。他的脚显然是违规了,这位驾驶员必然要为此接受应有的惩罚。而他的手呢?《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在驾驶时,手要放在哪裡或者不能放在哪裡。
  就是从道德层面上,我们现在也无证据证明这位驾驶员就存有道德瑕疵,也许被袭胸的女性是他的恋人、情侣,他们只是在不适当的场合进行了一些亲热的举动,却被无端呈现於世人面前,这显然是对其隐私权的极大侵犯。
  现在基本的共识是,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摸奶哥”在车裡的行为,当属於个人隐私权,不应被公开。现在的争议是,在公共场合的隐私算不算个人隐私?甚至有异议者认为,“摸奶哥”的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此时他的隐私权不应得到保护,理应公之於眾,以儆傚尤。我们承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基於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但是反过来,个人隐私权对公共利益的让渡也是有一个“度”的。
  这种“度”表现为类似“摸奶门”照片只能成为警方惩罚超速者的证据,传播的范围理应在一些特定人群中,而如今却置於眾目睽睽之中,公佈照片的行为已经违法。《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叁十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对“摸奶门”中的男女主角而言,一夜之间名誉扫地,是其不应该承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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