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范跑跑”,这6名“医跑跑”的抢先逃命行为,不仅更加令人心寒和不齿、也更加值得严厉谴责和追究。
这是因为,医务人员丢下病人自顾逃命的行为,不止是一个如教师不救护学生一样的简单职业伦理范畴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治层面的严肃法律问题。依据中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履行“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并且“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採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当然,在这裡,或许有人会说,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的并非医生的诊治行为,而是意外的火灾。面对火灾,医务人员也是人,也有基於自保性命的紧急避险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看,这一说法确实并非全无道理。中国《刑法》第21条有专门针对“紧急避险”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產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採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问题是,对於像医务人员这样身负“救死扶伤”特殊职业使命的人,也拥有完全类似於普通人一样的紧急避险权吗?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对此,刑法21条实际上早有明确的补充条款,“第一款中关於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於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也就是说,在履职过程中、面对病人,作为依法“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医务人员其实是无权适用紧急避险条款的。相反,面对险情,医务人员不仅不能一味自避风险,并且应当迎险而上,首先急救患者的生命安全。更何况,6名医务人员、1名病人,且“手术室的火并不大”,救险的难度其实并不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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