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目前契税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土地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及交换行为,都要按照3%到5%徵收契税,而这样的规定,很显然主要不是针对夫妻财產的权属转移的。因此,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於夫妻房產的加名,以及财產分割行为,一直和契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產权属的转移并无太大的关係,而实践中对於夫妻一方购买的房產,如果要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费即可,并没有严格将其界定成“赠与”行为而徵收房產税。这样的执法实践,不仅符合中国婚姻的传统,而且,也有利於夫妻婚姻的和谐和对男女家庭分工的认可。
实事求是而言,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的风波,更多层面上是由於对司法解释的误读而引发的没必要的恐慌。而对於这种“加名”的行为,如果税务机关不具体分析,格杀勿论全部徵收“契税”,貌似合法,但事实上没有考虑到以上种种的事实,不利於家庭的和谐。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涉及房產权属界定的几种情况为例:一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產,產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產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產。其实,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產就一定不是夫妻的共同财產,夫妻双方,或者出资的父母可以明确约定房產属於夫妻双方的财產;二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產还贷,不动產登记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產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產归產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產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条司法解释更是规定的很清楚,房屋產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如果协议属於共同财產,在房產证上加名的时候就不应该按照什麼赠与进行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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