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正在进行第二次大修,据悉,拟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赋予被告人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修法成功的话,这将是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变革,因为它意味着摈弃了实行多年的鼓励“大义灭亲”刑事司法政策。
也许有人不以为然,认为“大义灭亲”的“壮举”值得讚赏,认为为了“大家”而牺牲“小家”、为了“大我”而牺牲“小我”的做法值得提倡。其实,“大义灭亲”的观念和行为害莫大焉,无论对於个人、家庭还是整个社会而言。“大义灭亲”的核心在於鼓励亲属之间相互检举、揭发和指控。而这不仅会破坏亲属之间的情感伦理关係,而且会对家庭的维繫构成直接的威胁。
眾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它扮演着极其重要的教育与社会化角色,大多数人首先是在家庭裡接受真善美的教育,学习做人的基本道理,获得并修行仁爱、信任、同情心、正义感等优良品质。可以说,绝大部分人都是在家庭裡修读道德哲学的第一课。这对於人的社会化和品格培育非常重要。因此,古往今来,各个社会无不尊重和保护家庭的伦理教化功能,捍卫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係,为人们留下最后一个安身立命的“庇护所”。
在很大程度上讲,家庭得以维繫的重要纽带在於亲属之间的信任乃至忠诚。儘管整个社会的运转离不开一定程度的信任,但家庭的存在和维繫却需要较高程度的信任,否则很容易破裂。一旦一个家庭没有了信任,基本上就名存实亡。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外来的破坏家庭成员之间信任关係的力量都应当被阻止,任何潜在的破坏亲属之间互相忠诚的做法都应当被摒弃。这当然意味着,“大义灭亲”不是值得鼓励的“善”,而是应当拋弃的“恶”,因为一旦“灭亲”,一旦摧毁家庭,“大义”就成了无源之水,不復存在。
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復,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泉源。”
其实,“大义灭亲”在中国成为一种流行的观念,是1949年之后的產物。在毛泽东时代,为了打击“敌人”、开展阶级斗争,刑事政策不断鼓励人们之间(包括亲属之间)的相互检举和揭发,甚至相互斗争。这一做法在文革时期发展至顶峰,以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关係紧张、划清界限乃至互相攻击者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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