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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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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4版:博客
婚姻法新解释就是对女性不公
 作者:顾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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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婚姻法》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徵求公眾意见阶段,就因明显偏袒男性而受质疑,8月12日正式颁布后,同样批评仍不绝於耳。
  我更愿意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司法解释对女性的伤害。只需问个常识性问题:当今社会,老男人娶年轻女孩多,还是老妇人“娶”年轻小伙多?被“潜规则”的是女性多,还是男性多?哪怕有再多法律规定和道德信条,男女真的平等吗?
  我无意抨击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而是要分析男女不平等,尤其是婚姻市场上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生物学原因。只要女性仍以生理性的美貌为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财富权势为婚配资源,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必定完全不同。概括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年轻时处於巔峰状态,随着青春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性资源则相反,属於积累性资源,在年轻时处於谷底,但随着年龄增长,有可能数量增多,价值增长。
  这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婚恋困境:男人为结婚犯难,而女人面对离婚犯难。为此,人类创造出一项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机制,即让男方在结婚时,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物质保障,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男方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这就是“聘礼”来歷。
  有意思的是,女方带入新家庭的“嫁妆”,不但数量有限,且具有“易耗品”特徵,象徵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男方带入的“聘礼”,主要採取住房、土地等形式,不但数量上超过女方嫁妆,且具有“不动產”特徵,象徵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如此安排的目的在於确保男方的“不动產”资源,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为此,法律原则上规定,婚后取得的婚房属共同财產,一些西方国家法律甚至规定,离婚后男方收入一部分也必须归原配偶所有。
  然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却规定,婚房归於购房者。这意味着,现在女性要想避免“人老珠黄”之后净身出户的凄惨结局,就必须出资购买婚房。这样做,看似让女性以后也可拥有能增值的资源,其实是逼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婚姻资源的女性,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婚姻资源。如此安排究竟有利於男性,还是女性?新解释中隐含的性别偏向,还不明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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