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ter School的方式在美国、英国等国家早已存在。它允许民间力量,包括私人经济体、教会组织、Iwi部落、慈善基金,甚至现有学校管理层在公立学校运作出现问题,难以继续时,经过申请获得学校经营权。公立学校成为Charter School後,相当於成为了一个由政府按照学生人数划拨资金,但由民营校董会经营的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的校董会无需接受政府教育部门的控管,在设计学校课程、教学方法、假期长度等方面拥有自主权。Charter School还可以为教师制定与其表现挂钩的薪金制度,促进教师队伍的优胜劣汰。Charter School的学生不需要缴纳学费,学校方面也不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业水平来决定是否接纳该学生。如果申请人数超过学校可以容纳的数量,将采取抽签方法来决定。
推动Charter School的决定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弹。由於Charter School一般都是因为原学校面临关闭风险而产生的,所涉学校的学生家庭状况一般都比较差,学生水平较低。有教育界人士认为,Charter School的概念无法象其设想的那样达到理想效果。中学教师联合会、校长联盟、初中校长联合会等教育机构纷纷表示反对。他们提出了诸如“学校如何挑选教师?如何保证教学质量?如何衡量教学水平?如何和其他公立学校的教育并轨?”等一系列问题,认为Charter School将使学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总理John Key则表示,Charter School的方式给了学生一个新的选择:“毫无疑问,大部份学校仍将维持公立模式。但对於那些情况不好的学校,至少学生多了一个选择。当然,如果他们愿意的话,仍然可以留在公立学校。Charter School在海外有不少成功的例子,它提供了一个新思维,一个新的公私合作的办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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