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本市某银行的信用卡客户,因认为银行给出的透支数额有误,到约定的还款日赵某没有还款,而是与银行一直联系,希望达成共识。由於对银行解决问题的态度不满,他多次找银行投诉,还曾到银监局投诉过。历时两年多的时间,赵某也没有还款。被银行告上法庭时,赵某的欠款本金是四千余元,而利息和滞纳金则达一万六千多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和平区法院在白皮书中提出,银行服务不到位,已成为部分信用卡案件中的被告拒绝还款的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核不严,也是信用卡类案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虚假信息主要有三种:当事人的电话和地址等信息虚假,导致当事人欠债逃匿;工作单位和联系人根本不存在;有的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和实际不符。
信用卡领用合约有这样的条款:被告在收到对账单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对透支的认可。现在的问题是,银行通常以邮寄的方式提交对账单,而部分银行不能提供邮寄对账单的相应证据。那麽,银行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後果。
和平区法院统计发现,近三年受理的信用卡案件,被告基本是真正的持卡人,困扰办案的最大问题是送达。通过正常送达方式无法传唤到被告的,法院只能公告送达,这样一方面会延长审理时间,另一方面判决也难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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