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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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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大中华新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民意 拟可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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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起草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徵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後,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徵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核准後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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