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化强调彼此的独立、个人奋斗,到了老年期亦是如此。人们把独立和尊严看得很重,很难接受在自己老了以後,已经不再是“独立性的存在”而变为“依附性的存在”。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只有感情上的联系,不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子女成年後离开父母生活自立,而年老父母则由政府负责供养,所以对子女的家庭养老没有法律约束。
老年人愿意独立居住、不与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是欧美社会强调个人在尽量少地依赖他人帮助的情况下独立生存的价值观的体现,在CBS同一份调查中也显示,对於成年子女住在父母家里,63%的人认为这不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对於父母是否要积攒钱留给儿女,66%的人认为这不是父母的责任。
在不同文化中,祖先崇拜和神灵崇拜不太一样,对神崇拜大多是希望祈求一些利益,但人们对祖先的信仰,并不仅仅是希望祈求一些好处,多半是表达亲情或者对先人的尊敬为主。东方文化中,对祖先的崇拜随处可见,除夕、清明、重阳、寒衣等传统节日,祭祀先人都是重要内容,“上对得起祖先,下对得起子孙”是传统文化中最为重要的信念,而在西方文化中,虽然也保留有祖先崇拜的痕迹,但它更多地延续着荷马史诗上各类神明的崇敬,对耶稣基督、奥林匹亚众神崇敬更多,对祖先崇拜较少。
而以《圣经》为基础的文明更多地将孩子的诞生看成是一种上帝的恩赐,父母会欣然承担起养育孩子的任务,毫无怨言,当子女成年之时,不会觉得花费心血必有所图,因此也并不需要子女回报或反哺。
西方人的现代养老更多地建立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之上。而在没有现代福利制度时,西方人仰赖更多地靠“财产换养老”的方式,通过签订“合同"为自己的晚年埋单----”自中世纪以来,农场主同其子女之间的遗产和退休合同表明,产权与所有权通常用於作为老年经济保障的交换条件":老年人通过转移私有产权或遗产给子女,换取子女签署的退休合同和有限的退休保障。这类合同通常极为详尽,规定子女应提供的食物数量、其它物品及居住空间等。
西方人家庭关系是建立在亲情上的,爱是联系家庭关系的纽带,并非责任和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养儿防老”的概念,而另一方面,老年人的赡养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建立契约、通过早期捐赠、年老反哺的方式保障个人权益。现代养老福利不但直接植根於各类自愿互助制度尤其是传统私人保险制度,更在俾斯麦时代通过国家介入的方式拉开了今天社会养老模式的序幕。德国作为社会保险的发源地,尤其是最初社会保险立法进程中,首相俾斯麦功不可没。他强调通过国家对自愿互助机构和私人保险制度的干预,“国家必须控制和接管所有人寿保险、工伤和医疗保险计划”。而另一位现代国家干预理论和福利国家的重要奠基者阿道夫瓦格纳,更是强调建立国家强制保险计划并推行社会税计划完成社会福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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