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1年11月19日
新闻内容
第A08版:深度
郑州强拆老太自焚 官方称火灾遭质疑
 作者: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81岁的王刘氏自焚後,家属在现场痛哭

  11月3日,郑州一名拆迁户在强拆过程中自焚身亡,郑州市官方就此表示,“强拆自焚事件”实为不明原因火灾。此说法遭到网民质疑。
  据一名接近警方的官员称,在11月3日“火灾”发生後,警方对现场和屍体进行了初步的勘验。“听说有人还告诉警方,王刘氏长期瘫痪在床,当时是被人点着的,这成为调查的一个方向。”
  这个说法被家属否认。王刘氏孙女王妞说,其奶奶去年秋冬之交摔断腿後,来郑州治疗数月,已经痊癒,并非瘫痪在床。她和父母都证实,事发後,警方多次讯问,重点被问及汽油来源及王刘氏如何着火。“明显是自焚,他们偏偏往别的地方问。”
  王好荣说自己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台借来的发电机需要汽油,“怕小孩乱动”,王家共存3壶共五六升汽油。一直存放在最僻静的王刘氏的卧室。
  王好荣说,“就我妈一个人在那间屋里,我站在房顶,身上浇了油,手里并没有火机。”只是想吓退城管,并无自焚决心,但没想到母亲在卧室却自焚了。
  王好荣的说法:自焚
  15日上午,53岁的王好荣走出郑州市二七区拘留所,结束了10天的行政拘留。据报道,此前的11月3日,在郑州市有关部门欲对其房屋进行强拆时,王好荣81岁的母亲现场自焚。警方指王好荣和妻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
  据王好荣介绍,11月3日下午,郑州市市政局、二七区城管执法局和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等单位,组织约300多人的强拆队伍,来到其位於郑州市嵩山路与二环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房屋,欲实施强拆。
  据附近一商户称,王好荣当时一手拿一个汽油壶,一手拿一个喇叭,站在自家房顶,见人群逼近,就从头往下浇了汽油,在场的熟人忙大声喊话,让他千万别拚命。
  “我手里根本就没拿打火机。”王好荣称,他只是想逼退拆迁队。做了一年多钉子户,他注意到多宗自焚案,认为只有自焚,才会得到重视。
  但他的做法并没有奏效。王好荣的妻子周来勤说,拆迁队的人并不在意,还是往家里冲。
  周来勤喊完後,也往自己身上倒了汽油。这时,她听到婆婆住的屋子里传来“轰”的一声,浓烟滚滚蹿出。在围观人群的惊叫声中,周来勤知道,“婆婆出事了!”
  据附近商户回忆,王好荣见母亲房间起火後,赶忙从房顶跳下,和妻子一起扑过去,都被众人拽住。
  “强拆的人见出事了,大部分都散了,执法局的人上来,把我们一家在场的都抓走了。”王好荣说。81岁的王刘氏则一直燃烧到消防车赶到。
  王家在场的人,很快被带到附近的大学路派出所,其中包括王好荣夫妇、女儿王妞、大儿子王永夫妇及其两岁的儿子。当晚11时多,两岁的幼儿和母亲一起被释放,王永和妹妹王妞则一直到11月5日上午才离开派出所。其间,警方给两人做了多次笔录。
  11月9日,大学路派出所一刘姓警察证实,曾给王妞做过笔录,但对该案的进展,他表示由领导分管,他无法透露。
  据王永兄妹称,他们离开派出所後,又被五里堡办事处工作人员带到一宾馆,直到11月6日下午,才在附近的碧沙岗公园寻机脱离。
  11月9日上午,五里堡办事处一名官员证实,王刘氏於11月3日当天死於拆迁现场,王好荣夫妇被拘留。他向家属表示,二七区已成立专门小组处理此事。
  11月9日下午,在郑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包括政府、公安、规划、城管、消防等部门的负责人接待了上访的王妞等人。城管部门现场答覆道,王好荣家的房屋属於违章建筑。警方则称,王好荣夫妇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相关法律文书已寄往王好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事後,王妞接到老家亲友电话,获悉父母被拘留的事由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王母生於1930年,自小没有大名,在办身份证时,取其婆家“王”姓和娘家“刘”姓,得名“王刘氏”。1993年,王好荣来到郑州,开始在案发地段租地盖房,陆续加盖,至1996年共6间平房580多平米。这些至今已破旧的平房,成为王刘氏自焚之地。
  “我妈性子强,脾气也不好。80多岁了,我们谁都不敢顶她一句。”王好荣说,事发前,王刘氏并没有自焚的迹象和表示。只是在他发愁强拆吃不下饭时,母亲也会丢下筷子,称“你们不吃饭,我咋吃?”
  王好荣否认曾为自焚专门购置汽油。“我有一个三轮摩托,家里被断电後,又借了一个发电机,都得准备汽油。”据王称,案发前,家里共有三壶大约6升汽油,都储存在母亲房内。
  官方的说法:火灾拆迁人员不在场
  17日,郑州市二七区委宣传部发布情况说明:郑州市二七区委宣传部通报称,11月3日下午,郑州市嵩山路与二环支路交叉口东北角一建筑内发生一起火灾。事後,清理现场的消防官兵在房屋内发现一具屍体,後经证实为王刘氏。11月15日,有媒体报道称王刘氏是为抵制强拆而自焚。经查,火灾发生时,二七区拆迁人员正按照计划,集中在距离火灾现场近1公里以外的西站路中建四公司院内召开动迁会,研究如何做好王好荣违法建筑的动迁工作。当日下午3点15分左右,在会议还在进行时,参会人员接到政府办通知,才得知王好荣的违法建筑发生火灾,1人死亡。
  得知火灾事故的消息後,二七区相关单位及参加动迁会的参会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於下午3点30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当时火患已经被消防官兵扑灭近1个小时)。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後,立即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现场秩序维护、调查取证、处理善後等工作,之後得知死者为王刘氏。
  经查实,火灾发生时,拆迁人员并未在场,更未实施拆迁。为配合公安部门工作,保留现场原貌,二七区至今仍没有拆除该违法建筑。为尽快查明王刘氏的死亡原因,公安机关多次做王好荣工作,希望对王刘氏进行屍检,但直到目前,王好荣仍然坚决不同意屍检。
  争议焦点是违章建筑还是合法租地?
  自焚事件发生後,王好荣所建的6间共588平方米的房屋,被拉上彩条布和警戒线。这些促使王刘氏自焚的房屋,被官方称为“违章建筑”,但被王家视为合法产业。
  据王好荣称,他盖房所在的地块,一开始并非被认定为五里堡办事处王立寨村的土地。1993年,他开始在该处盖房时,先向郑州铁路公安处拘留所租地。“换了几任所长,都一直租着。”
  至2001年,毗邻的王立寨村2组村民认为该地块部分为该组所有,王好荣又向该小组支付租金。
  根据王好荣与郑州铁路公安处拘留所签订於2010年1月10日的《租赁协议》显示,拘留所出租约200平方米的地皮给王好荣使用,一年租金为6600元,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之前的2007年1月1日,王好荣与王立寨2组的《协议书》则规定,该组出租约500平方米的地皮给王使用,至2012年1月1日止,租金每月700元。
  2010年9月,郑州市为疏导交通,启动黄河路隧道下穿工程。王好荣所租的地皮及其上房屋,都被划入拆迁范围。此後,王家受到多次动迁,并收到多份郑州市规划局和二七区城管执法局联合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年9月13日的决定书称,王好荣於1994年6月10日在没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上,占用王立寨集体土地,擅自建6间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566平方米,要求其在3日内拆除。
  “盖了十几年都不说违章,还收租金,到拆迁就违章了?”王好荣表示质疑,并称该房在2005年被王立寨2组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在形式上,作为1994年一份建筑许可证的补充部分存在。他要求到档案馆调出此份证明,被拒绝。但事实上,该许可证的领证人邢某早已亡故。
  黄河路隧道下穿工程,是2010年度郑州市重点工程之一。一份补偿协议显示,该工程拆迁依据的,是郑州市城建拆迁管理办的“郑拆许字(2010)第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对像为集体土地房屋。
  房屋土地尚未被国家徵收,是王好荣指称拆迁非法的原因之一。事实上,虽然政府判定其房屋属於违法建筑,但在协商过程中,曾给王49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再加上其他补偿,共计32.9万元补偿款,要求王好荣拆迁。
  王要求签订正式协议并公证。“我家10口人没地方去,政府也得安置下。”但他得到的回应是,他不是王立寨村人,无法享受本村农民的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律师朱孝顶了解此案细节後认为,王好荣与拘留所及王立寨村的租地协议,持续多年,合法有效。而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两年内没发现王好荣所谓的“违章建筑”问题,就无权再行处罚。现在以“违章建筑”为由强拆,於法无据。
  “王好荣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朱孝顶说。
  网友质疑官方结论提出三大疑点
  网路评论员胡印斌发表《郑州强拆自焚变成火灾仍有疑点》中质疑三点:
  一,既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还在进行调查,又如何能够断言这一事件一定就是一起火灾?这样的认定,不合程序,不符常情,未免有先入之见的嫌疑。毕竟,政府部门大批人员强拆逼迫在先,王家老太太屋内起火在後,无论如何,不应该抹去这二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
  二,对於这一事件的调查不能止於纯技术的火灾调查,也应该调查一下11月3日参与强拆的郑州市市政局、二七区城管执法局和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等单位。这样的调查才可能是平等的,也才有可能得出一个相对真实的调查结论。如果只是就火灾调查火灾,只能在既定的圈圈里面打转转,很难真正调查出事件的前因後果、来龙去脉。
  三,在郑州市有关部门的眼里,到底是一个81岁老太太的生命重要,还是其口口声声所谓的“社会大局稳定”重要?公民的生命安全到底价值几何?当那些如狼似虎的强拆人员逼近王家的时候,有没有人想到,这种迫在眉睫的威胁有可能导致王家的人采取极端行动?一个公民,如果没有外来强力的挤压,是不可能采取任何决绝的方式自我了断的。而如果有关部门总是有意无意将生命的消失解读成意外,也实在有些轻描淡写了。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1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於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线上投稿 | 使用守则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