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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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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3版:社会
地方债试点或埋下债务危机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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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下旬,中国财政部表示,国务院已经批准相关试点计划,允许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财政部发佈公告称,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将参与发债试点。
  根据中国现行《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发债。有财政专家指出,地方政府发债是中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变化。但现在出台,略显仓促。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表示,在2011年仅剩70多天的情况下推出这一措施,显然有些仓促,有些问题的考虑并不清晰,更没有把歷史问题交代清楚,还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的新的适合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办法。
  在马蔡琛看来,在预算法调整之前,以及地方债潜藏着大量风险的情况下,不宜再放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口子,否则,就会导致各地再去寻租。
  同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也对媒体表示,地方债的偿还若由中央财政担保,会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借的衝动强,还的责任弱,埋下债务危机的祸根。
  而针对上述4个试点省市的选定,马蔡琛认为,现在最应该公佈的,是2009年中央代地方发的债,究竟该如何还。
  值得注意的是,首批试点都是沿海地区、也是房地產市场前期过热的地区。有观点认为,房地產调控以来,土地财政受到的衝击比较大,直接让其发债,可能也是为了缓解房地產调控所导致的政府收入下降的困境。
  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那么,地方债试点能否在为地方政府扩大融资渠道的同时,将债务纳入到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呢?
  显然,发债规模是首先必须注意的问题之一。可以看得出,财政部此次确定的四个试点地区,都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按照这些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已具备发行一定规模地方债的条件。问题在於,由於这些地区现有债务也已达到了相当规模,新的债务规模如何确定,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因为,如果发行规模太小,发债的意义不大。反之,会使地方的债务负担更重。而必须引起注意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发债资金的使用。这些年,地方政府并没有少举债,但是,从举债资金的效用、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那么,通过自行发债取得的资金如何使用,需要认真地研究和考虑。如果继续像前些年一样,将发债资金用於城市的大拆大建,用於面子工程,就很难达到自行发债的目的,甚至会出现债券发不出去的现象。
  借钱还钱、举债还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允许地方自行发债,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发了债如何偿还,则是最核心的问题。那么,按照目前地方的债务规模以及财政实力,有多少地方具备偿债的条件和能力呢?地方自行发放的债券,依靠什么来偿还呢?
  要知道,地方目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都建立在土地的变现上。新的债务,如果继续建立在“土地财政”上,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如何确定地方的偿债资金来源,是一个很棘手、很矛盾的问题。基本的设想是,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偿债基金。而偿债基金的来源,除必须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之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在土地收益中提取,不然,地方是很难具备偿债条件的。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偿债资金更需要依靠土地收益。不然,债务就没有偿还基础,而投资者也不可能购买地方债券。
  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实际情况看,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地方政府具有自行开征地方税收的权利。因为,只有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开征税收,偿债资金才有条件。而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利。也正因为这样,此次试点的城市,还只是具备自行发债,而不是自主发债。那么,在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同时,是否也可以进行允许地方自行开征税收的试点呢?如果能够把自行发债与自行开征税收结合起来,自行发债的工作可能效果更好,也更能够调动地方自行发债的积极性。
  允许地方自行发债,还只是一种过渡。最终的目标,应当是允许地方自主发债。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地方的经济和财政实力达到一定条件,而且要允许地方具有开征税收的权利。同时,对发债资金的使用等进行严格地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主发债,将地方现有的债务全部转化成地方债券。同时,要通过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改革,全面规范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将土地财政全面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只有这样,地方债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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