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瞭解,2003年7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视製作公司(简称星光公司)申请註册商标“星光大道”。后来,星光公司的商标註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央视对“星光大道”的商标註册提出异议。央视的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又申请復议再度被驳回。最终,央视将商评委告到法院。
中央电视台起诉称,“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大量观眾,属於“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央视还认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时,仍然申请註册该商标,这种行为属於搭便车出名的“恶意抢注”,请求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核准註册该商标的裁定。
在庭审中,被告商评委认为,央视虽称“星光大道”很早前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现有证据表明,该栏目开播於2004年,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此难以认定星光公司註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央视未提交星光大道栏目先於星光大道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播出,并在相关公眾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任何有力证据。“星光大道”栏目开播时间,晚於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星光公司註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没有对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极负面影响,在註册中也没有採用欺诈手段,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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