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只在中国,几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国家在执行死刑时都是要求在白天进行。比如二十世纪以前欧洲国家普遍都是在“日出之时”处刑。这裡的共同考虑因素显然有防范上的理由,也有威慑民眾的理由。不过像中国那样考虑鬼魂阴气因素的却很少。
按照清代长随的教科书《公门要略》的说法,当时的法官在死刑执行令上签字时,是由刑房书吏将死囚的犯由牌(也称姓名标子)倒呈长官,长官提笔,刑房书吏就势往上一拖,让死囚姓名上勾到红笔痕,这就算是那支笔签发的死刑执行令,法官不直接对此负责。那支笔就此拋弃,再也不用。而监斩官为了辟邪,出发监斩时总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红斗篷来避邪。行刑结束后,总要绕道城隍庙去烧香,让城隍老爷管住可能跟在身后的鬼魂。回衙门后还要大放爆竹,官轿再进大门。全体衙役出动,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齐,挥动棍棒“排衙”,驱赶鬼魂祟气。
说起来中国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浓,可是实际上鬼魂因素却总是在民眾乃至於官府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出来,杀人时辰选在“午时叁刻”,就是这种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证之一。
“午时叁刻”问斩犯人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叁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往往呈现昏昏欲睡的状态,处於“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在被砍头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如此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也有一些体谅犯人的考虑,体现了古代严酷法治下尚存的一丝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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